摘要:原理是指某一领域、部门或科学中具有普遍意义的最基本的规律或道理,是揭示事物现象背后理由的概念,具有普遍性、根本性、本源性。它为事物现象的解释提供基本框架和依据。政治是人类普遍的社会现象。政治学作为一门独立建制的学科,有其基本原理,并具有普遍性。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说揭示了人类政治发展的基本规律,具有普遍性价值。政治学作为一门外来的学科,在引进时势必受西方学说的影响。其中的相当部分是基于西方事实现象或从西方的角度提出来的,并不具有普遍性。随着中国式现代化的推进,中国的事实现象要求更新原有的知识版图,从中国事实现象中抽象出一般原理,进而重新书写政治学原理。
关键词:政治学原理;普遍性;中国性
书写政治学原理的提议非常重要。一门学科,最重要的是原理。只有将政治学原理讲清楚,政治学作为一门科学才立得住。现有的大量政治学教科书,主要还是“政治学概论”,真正讲原理的很少。即便是以“原理”命名的书籍,主要还是概论。这就需要从“原理”本体出发,为政治学原理的书写提供导航。
一、事与理:从本体论的角度理解“原理”
原理是指某一领域、部门或科学中具有普遍意义的最基本的规律或道理。从哲学的本体意义上讲,原理通常指某一事物现象和理论背后的根本性解释或逻辑基础。原理是思想理论体系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形态。
人类社会是以各种事物现象为表征而呈现出来的。万事万物看起来杂乱无章,但都有其存在的理由。原理便是揭示事物现象背后理由的概念。它具有普遍性、根本性、本源性的特性。
普遍性是事物发生的常见性和必然性,又指同类事物中包含着的共同的、本质的东西。世界上万事万物都是具体的存在,具有独立性。但在众多事物中存在着共同的本质属性。如只要有人的地方,便会存在矛盾;只要有矛盾的地方,便会存在用于处理矛盾的一般性的政治。矛盾、政治具有普遍性。事物的普遍性是一种客观存在。将这种客观存在的普遍性揭示出来,并通过理论加以表达,便构成了事物存在的基本原理。
根本性是事物存在的必要条件,是事物最基本、最重要的属性,是其他属性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具有决定性意义。人作为人得以存在,首先需要物质生活资料及其获得物质生活资料的物质生产。生产力成为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根本性条件。马克思主义将这一人类社会存在的根本条件揭示出来,从而形成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
本源性是事物的根源、根由,是事物的最重要部分,也可以作为一种理论的出发点或逻辑起点,有此才有彼。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家庭血缘关系是人类最初甚至是唯一的社会关系。由这一关系派生出地域等其他关系。在各种社会关系中,最根本的关系是利益关系。由利益关系派生出政治关系。
从原理的特性看,我们可以发现,原理是指一种普遍适用的基本法则或理论基础,它为现象的解释提供了框架和依据。原理作为一个科学概念,其功能主要在于揭示事物的本质属性和“为什么”如此的问题,是解释事物如何运作的核心规则或理念。它所要关注的是事物背后的基本原因和机理,透过现象发现本质,揭示事物存在和变化的因果机制。一门科学或一种理论是以特定的事物现象作为对象的。原理主要是一门科学或一种理论的最基本的道理。
从原理的本体意义上看,原理的重点在于“理”而不是“事”,其主要功能是解释“事”背后的“理”。从方法论看,“事”主要着眼于“是什么”的表述;“理”主要着眼于“为什么”的解析。当然,在“理”的范围,也有不同形态。有“万事一理”,也有“一事一理”。“万事一理”的“理”可以称之为基本原理。
“事”与“理”是相互依存的,“理”从“事”来。但作为“原理”,重点在“理”,“事”只是切入点。在一门学科和一种理论中,“原理”是层次性最高的知识。能够以“原理”命名的著作,在学术界具有重要地位。以下以若干重要著作作为例证。
《自由秩序原理》是英国学者哈耶克的代表作,也是具有世界影响的重要著作。哈耶克是197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有著名学者评价,“哈耶克要比罗尔斯、福里德曼、熊彼特或J.克拉克更重要,甚至比任何以经济学为基础而对政治哲学给出综合论述的学者更重要”。哈耶克提出的“自生自发的秩序”概念是其最伟大的发现,亦是其法学和经济学的根本原理。哈耶克所要研究的不是自由秩序的一般问题,而是自由秩序的一般原理,即自由秩序是如何发生的。“本书主要关注的并不是任何特定国家或特定时间中所存在的问题,而是……那些宣称具有普遍效力的原则。”
东方的思想学术风格更关注于“事”,方法论在于“述而不作”,记事叙事是其特点。精于理论构建的黑格尔充分肯定了中国记录历史是任何民族所比不上的,但他又认为:“说到科学的本身,在中国人中间,历史仅仅包含纯粹确定的事实,并不对于事实表示任何意见或者理解。他们的法理学也是如此,仅仅把规定的法律告诉人;他们的伦理学也仅仅讲到决定的义务,而不探索关于他们的一种内在的基础。”所谓“内在基础”便属于原理。
近代以来,随着现代社会科学进入东方国家,东方的社会科学也力图从原理方面理解事物。日本著名法学家滋贺秀三的《中国家族法原理》一书便是重要尝试。该书的资料来源于历史上的法律资料和被称为“活的法律”的惯行调查资料,有着十分丰富的事实根据。但是,该书不仅仅是对事实的梳理,更重要的是“从论理性的角度加以省察,通过认真地加以定义,使之达到学术性概念高度的那样的工作”。该书不是关注一般意义上的“法”,而是“植根于人性、所以一面含有浓厚的适用于全人类的要素、另一面又限于是历史的产物、因而带有中国式的特色并且这种特色保持着合理性和逻辑的一贯性的东西。”为此,作者提出要“像中国人那样去思维,让这些思考的基本步骤尽可能的恰当,并且以经得起现代的学术性批判的正确和整合的形态来加以表现,这正是在本书中著者一贯努力要做到的事情,也是书名特别地称作‘原理’的原因”。
从以上著作可以看出,以“原理”命名的著作,其研究来源于事,又超越于事,更重要的是探究事之理,即事物存在的基本理据,探究事物为什么是这样而不是那样,对事物的表现形态作出解释,形成理论形态。
二、理一分殊:从认识论的角度书写政治学原理
中国哲学在关于事与理的问题上,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概念,这就是“理一分殊”,即天地间有一个理,这个理存在于万事万物中,所谓“万事皆一理”(“天理”);每个事物中都存在自己的一个理,所谓“一事有一理”(“事理”),后者作为特殊的“理”(“殊理”)要服从前者作为一般的“理”。这一命题对于我们书写政治学原理有认识论价值。
原理具有普遍性、根本性和本源性,属于普遍性或者说总体性的道理。由于人们的认识逻辑不同,对理的认识也不一样。在相当长时间,人们是将对人性的认识作为论证的依据,因此有了不同的理。近代以来,基于对中世纪现实的反抗,思想家们从假设的“自然状态”出发来构造理想的政治世界。到了19世纪,随着人类学的发展和大量历史资料的发现,人们将实证的历史事实作为依据,探讨政治现象并发现其中的道理。最为典型的是恩格斯所著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这一著作阐述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的系统学说。该书的副标题是“就路易斯·亨·摩尔根的研究成果而作”,即事实依据来源于摩尔根的大量调查材料。但该书有自己的方法论,这就是历史唯物主义。“根据唯物主义观点,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底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归根结底”具有本源性。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利益的分化,财产关系发生了变化并引起了社会冲突,最后产生了作为地域性组织和特殊公共权力机关的国家。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由此说明了国家的起源和国家区别其他组织的本质属性。
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起源和国家本质的学说属于基本原理。这一原理建立在历史事实基础上。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一切科学都是历史的。中国的政治学是以马克思主义作为自己的指导思想的。政治学原理的书写以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为基本依据。王浦劬教授主编的《政治学基础》一书的第一章是“利益与政治”,将利益作为政治学的逻辑起点,由此引发后续篇章的书写。这与马克思主义的政治学原理是一致的,也体现了“原理”的属性。
政治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是由不同的基本概念和范畴构成的。这些概念承载着事实表达的功能。许多政治学的教科书更多的是事实的表达,提供一种关于事实的知识,如关于国家、政党、政府、政体、民主等事实及其分类。这些知识固然重要,但作为政治学原理,不仅是讲这些事实性知识,更重要的是讲这些事实的起源、本质、变化及其规律等基本原理,讲事实背后的机理。由此将政治学原理与一般的政治学概论区别开来。
政治学是由不同的概念和范畴构成的知识体系。这一知识体系始终贯穿着一根红线,将不同的概念和范畴联结为一个有机的整体。这根“红线”便是“万事皆一理”的普遍性的“理”。已有的一些政治学教材和著作有自己的逻辑起点,但这一逻辑起点及其包括的政治学基本原理未能贯穿始终,难以理解全书不同单元的内在逻辑联系。
政治学的知识体系由不同概念和范畴所构成。这些不同的概念和范畴是基于不同事实的概括,既体现了一般性的普遍原理,所谓“万事皆一理”;也有自己相对独立的原理,所谓“一事有一理”,“理以事别”(朱熹)。这是政治学原理书写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从政治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范畴来讲,它具有一般性、通约性,能够为人们所共享。否则一门学科难以成为一门具有普遍意义的学科。但是,即便是基本概念和基本范畴在不同时代和不同的人的眼里也有不同的解读。如在相当长时间,人们将国家视为“至善”。直到近代以来,人们才将国家视为一种特殊的公共权力。更重要的是,基本概念和基本范畴除了一般属性以外,还需要认识其特殊属性。
国家是政治学的核心概念。《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对国家的本质属性作出了一般性的概括。这种概括来自对雅典、罗马、德意志等不同文明形态及其国家产生的事实的概括,具有普遍性。但该书同时论述了不同文明形态和国家产生的不同路径,并作出了概括,把握其中的“理”。其中:雅典是最纯粹、最典型的形式;罗马产生于贵族与平民之间的斗争;德意志产生于对外国领土的征服。从总体上看,伴随国家的产生,“以血族团体为基础的旧社会,由于新形成的各社会阶级的冲突而被炸毁;代之而起的是组成为国家的新社会,而国家的基层单位已经不是血族团体,而是地区团体了。”但是,德意志国家是因为征服而产生的,“氏族制度能够以改变了的、地区的形式,即以马尔克制度的形式,继续存在几个世纪,甚至在以后的贵族血族和城市望族的血族中,甚至在农民的血族中,例如在迪特马申,还以削弱了的形式复兴了一个时期。”
三、事理结合:在中国的事中产生中国的理
从原理本体的角度书写政治学原理,其特别价值便在于将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与本国实际结合,首先为中国人自己撰写政治学原理。
政治学作为一门现代社会科学,产生于西方。中国是现代化进程的后起者,也是现代社会科学的后来者。政治学进入中国之始,中国学者主要是引进和学习。在引进和学习的过程中,不仅学习了外来的知识,也学习了其中的原理。中国引进政治学,在于这一学科有用。通过这一学科的建设,我们对中国的政治制度和政治现象进行学科化研究,提供了学科化的知识。但是,这些政治学的知识主要是基于中国的“事”,对“事”中之“理”缺乏深度发掘。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在解读中国实践、构建中国理论上,我们应该最有发言权,但实际上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在国际上的声音还比较小,还处于有理说不出、说了传不开的境地。”书写政治学原理的重要目的便是解决“有理说不出”的问题,从中国的事中讲出中国的理。
近代以来,中国的事得以迅速发展,从根本上说在于有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导。从中国的事中产生中国的理,首先要以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作为指导,包括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基本观点和基本方法。更重要的是要在马克思主义思想精髓指导下,从中国的事中发现中国的“理”,即“事中求理”。
恩格斯认为,国家与氏族社会组织不同,一则在于按地区划分它的国民,二则在于公共权力的设立。这一基本判断具有普遍性。但是,具体到不同国家,其路径和形式有所不同,甚至有很大差异。中国的学者已经意识到这一点。在侯外庐看来,就家族、私有和国家而言,“‘古典的古代’是从家族到私产再到国家,国家代替了家族;‘亚细亚的古代’是由家族到国家,国家混合在家族里面,叫做‘社稷’。因此,前者是新陈代谢,新的冲破了旧的,这是革命的路线;后者却是新陈纠葛,旧的拖住了新的,这是维新的路线。前者是人惟求新,器亦求新;后者却是‘人惟求旧,器惟求新’。”“这就是说希腊、罗马的国家完全冲破了家族血缘关系的束缚,家族与国家之间不存在结合的关系;而中国的国家仍处在家族血缘关系的束缚之中,家族与国家处于相结合的状态。”在西方国家早已消失的血族关系在中国长期延续下来。这一历史事实规定了中国的国家产生的独特性。只是中国的政治学尚没有从中国的历史事实和实践中去充分发掘其中的内在基础。前述黑格尔所得出的结论仍然有一定的警醒价值。
从政治学的知识单元来说,可以说每个知识单元都有自己的“理”所在。只是人们往往将现存的理作为唯一的理,而没有基于事实去发现其中的理。如血族关系的长期延续是历史事实。这种历史事实深刻地影响着当下和未来。如“国家”的英文单词翻译到中国时,人们很自然地以“国家”命名,将“国”与“家”联结起来。在西方,政党、政府、民主、人权等概念都是伴随现代国家产生而出现的,并成为政治学的基本概念和范畴。但在中国的历史事实和实践中,这些概念和范畴有自己的历史渊源和内在理据,只是有待发掘。如基于长期历史延续下来的血族社会,从血族社会的人们自身的逻辑出发,本人提出了“祖赋人权”的观点,对血族社会的人们的行为逻辑作出了概括,丰富了人的权利学说。这应该是政治学原理的尝试。
总体上看,随着中国事实的变化,中国的政治学者越来越获得“理”的自觉,这一自觉是学科进步和成熟的标识。只是要取得相应的成果,还有一个艰苦漫长的探索过程。
原载于:《天府新论》,2025年第1期。
作者简介:徐勇,华中师范大学文科资深教授、政治学与国家治理研究院教授,研究方向:政治学理论与中国基层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