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观政治学为何要调查和研究人群属性呢?这就不能不引入国家与社会的分类视角。
摩尔根基于人类社会的起源,认为“政治的萌芽必须从蒙昧社会状态中的氏族组织中寻找,然后,顺着政治制度的各种演进状态,下推到政治社会的建立。”依据这一思路,他指出:“一切政治形态都可归纳为两种政治基本方式:……第一种方式以人身、以纯人身关系为基础,我们可以名之为社会。……第二种方式以地域和财产为基础,我们可以名之为国家。……政治社会是按地域组织起来的,它通过地域关系来处理财产和处理个人的问题。”
人类社会之初,没有国家,人们生活在氏族组织中,只有一种属性,这就是氏族社会成员。自有了国家之后,生活在国家之下的人们便具有两种不同类型的属性。一是作为国家的国民,一是国家之下的社会成员。在恩格斯看来:“国家和旧的氏族组织不同的地方,第一点就是它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按地区来划分被作为出发点,并允许公民在他们居住的地方实现他们的公共权利和义务,不管他们属于哪一氏族或哪一部落。这种按照居住地组织国民的办法是一切国家共同的。……第二个不同点,是公共权力的设立。”自有了国家,过往生活在氏族部落的人获得了一种普遍的抽象人格,这就是国民。与此同时,人们还生活在社会之中,通过特定的人群单位,如氏族、部落、家庭、村落等从事日常生产生活活动,满足生命和生活活动需要。
国家与社会的分别是一个历史演进过程,人群的双重属性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时期,直到近代才清晰。在18世纪之前的农业社会里,人们生活在以土地为基础、相互依存的家庭、村落等共同体中。这种共同体具有混合属性,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混为一体,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混为一体,公共权力寓于经济社会组织之中。虽然,随着社会发展,“公共权力逐渐从马尔克、乡村、农户、城市等最初的组织的产生”。(恩格斯)但是,公共权力尚未从社会中分离出来,形成独立的国家形态。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一文中指出:“旧社会的性质是怎样的呢?可以用一个词来表述:封建主义。旧的市民社会直接具有政治性质,就是说,市民生活的要素,例如,财产、家庭、劳动方式,已经以领主权、等级和同业公会的形式上升为国家生活的要素。”在封建社会里,经济权力同时是政治权力,社会等级同时是政治等级。人们生活并依附于家庭、村落、庄园、公会等人群中,缺乏独立性。
只是到了18世纪,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人们从以土地为基础的共同体中走了出来,摆脱人身依附,有了个人的独立性和私人利益,并提出了推翻旧统治的要求。“政治革命打倒了这种统治者的权力,把国家事务提升为人民事务,把政治国家组成为普遍事务,就是说组成为现实的国家”。这种政治国家是与市民社会相对并集装了公共权力的现代国家。
随着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出现,产生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分离,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的分离,公共权力与市民社会的分离。公共利益、公共生活、公共权力的载体是国家。人们普遍获得了“国民”“公民”的公共身份,享受国家法律规定的公共权利和义务。与此同时,人们的私人利益通过交换在市民社会中加以实现。个人因此具有双重属性:一是国家属性,一是社会属性。前者具有普遍性,后者具有特殊性。作为普遍性存在,每个人都是国民或公民;作为特殊性存在,每个人都生活在一个特殊群体中,在这个特殊群体中实现私人利益。
18世纪以来,随着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人群属性具有双重性。人们的公共利益通过国家实现,私人利益通过社会实现。而私人利益对于人们的日常生活是不可或缺的,它是人们的生命和生活活动得以延续的基本条件。人们的私人利益要通过各个特定人群单位加以实现。这种人群单位有自己的特殊的属性,并从这种特殊属性中产生特定的利益关系及其政治活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企业进行了考察,在那里,自由、平等、契约等政治理念服从于资本逻辑。这种逻辑是人们基于日常生活需要不得不服从的。资本主义统治不仅是通过政治国家,更是通过人们特定的日常生活加以实现。正是在这一背景下,20世纪的新马克思主义,将对政治关注的重心从政治国家移向日常生活。
我国的国家与社会的分离有自己的路径。尽管很早我国便建立了国家,但在相当长时间里,社会与国家尚未分离,人群属性具有单一性,功能具有混合性。在秦王朝建立之前,人们生活在一个个血缘宗法团体中。宗法团体是集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多功能为一体的血缘团体。人们只是单一的族民。随着秦王朝的建立,从宗法社会分离出官僚机构并管理民众,有了“官”“民”之分。国家通过“编户齐民”将社会成员编制在国家组织之中。“民”便是抽象人格,享有普遍性权利和义务,如普遍的生命权和税役义务。这种国家与社会的分离是西欧社会在近代才出现的。但是,王朝国家尚是传统国家。一是这种国家并没有将权力都集装在官僚机器手中,大量权力散落在社会当中。人们的利益主要通过社会实体单位加以实现。作为国家行政权力载体的“官治”范围较小,大量事务由家庭、村落等社会实体单位自我解决。还有些地方的人群因为皇权鞭长莫及,不属于“编户齐民”。二是国家主要是统治机器而不是公共利益的代表。人们只是完成税役的属民而不是享受政治权利的公民,从而造成民众对国家的疏离。因此,在传统国家,政治的主要载体在社会而不是国家。直到近代以来的社会革命和现代国家建设,才实现了权力向国家集中和国家成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有了统一的国民或公民。国家成为公民实现自己利益的主要载体,也成为政治的主要载体。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们有普遍的共同利益,具有人民整体的属性。作为人民中一员,每个人是平等的公民,通过国家实现普遍的公民权利和义务。与此同时,作为人民中一员的个人,有特殊的具体利益,具有独立的个人属性。而大量具体利益是通过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特定的人群单位加以实现的。这种普遍利益与特殊利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区分伴随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而日益清晰。如在改革前,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体制,人民公社既是政权组织,也是经济组织,还是社会组织,多种功能混合一体。在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形式下,农村社会成员作为集体中的一员,获得集体整体利益。农村改革,废除人民公社体制,实行“政社分开”,农民从集体经济组织中获得承包权,并通过承包获得收益,家庭成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人们的具体利益主要通过家庭加以实现。家庭自身也在变化,过往的“同居共财”的小共同体正在裂变。
现代化是一个社会分工高度发达的社会。随着社会分工,产生大量专门性的人群单位,如企业、学校。随着城市化,出现新的居住单位,如居民小区等。这些人群单位有自己的特有的属性。人们通过这些单位实现自己的具体利益,结成利益关系,并需要通过政治调节利益关系,获得群而有序的生活。
通过对人的国家与社会双重属性的认识,有助于深化我们的研究。前10年,我们对传统农村社会形态进行了深度调查,现正在从政治学的角度进行理论开发。传统农村社会形态的重要特点便是经济、政治、社会单位混为一体,公共权力尚未从社会中分离出来。现代国家虽然集装了公共权力,但地域性国家是由一个个人们日常生活其中的人群单位构成的。我们将拓展田野政治学,运用田野的方法对现代人群进行调查并从中发现其政治样态。以上两个方面正是微观政治学的用武之地。
本文是作者在2025年4月9日在“微观政治学工作坊”“人群属性”专题讨论会上的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