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动态 | 徐勇:社会政治视角下的微观政治探讨

摘 要:政治的功能在于将人们紧密结合为一个有序的群体。这一功能通过不同的载体,即政治体加以实现。自从产生国家之后便存在国家与社会的分别。以整体国家为载体的政治为国家政治,通常称之为宏观政治;以社会人群单位为载体的政治为社会政治,通常称之为微观政治,是人们“身在其中的政治”“日常生活中的政治”。人类社会的基本单位是由整体到个体的演化过程,也是群体组织的功能不断分化的过程。在以农业社会为基础的传统国家,大量权力分散在自给自足、相对封闭、自成一体的自治单位,形成各种微观政治体(自治体)。人们主要依托这种微观政治体(自治体)获得群体秩序。在以工业社会为基础的现代国家,原来散落在社会之中的权力向国家集中,国家利用集中的权力向社会渗透,造成社会的国家化。现代社会的微观社会组织单位不再是自我封闭、自成一体的政治体(自治体),但仍然有相对独立性,并需要通过政治功能构建微观社会秩序,以为现代国家提供基础性秩序。


阅 读 导 引

一、政治形态双重性与微观社会政治

二、传统国家的微观政治

三、现代国家的微观政治

学术研究总是随着实践进程及人的认识深化而不断拓展。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基层社会组织和管理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改革前,基层社会在农村实行“政社合一”,即政权组织和经济社会组织合为一体的人民公社体制;在城市实行“政企合一”,即政府组织与企业组织合为一体的单位体制。通过改革,这一体制发生变化,基层社会组织和功能分化,政治属性和功能弱化,基层治理面临新的社会格局和要求。近年来,我国提出党建引领基层治理,推动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全覆盖,强化居民小区、村民小组、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的党的建设,健全基层社会组织并增强其政治功能,专门成立社会工作部。显然,以基层社会组织为载体的政治与以国家政权组织为载体的政治具有不同的主体和属性。前者属于微观政治形态,后者属于宏观政治形态。“在以国家为单位的宏大叙事基础上,以社会基本单元为基础的微观政治形态研究方兴未艾。通过微观政治形态的研究,可以更好地理解国家政治。国家在不同的时间和空间中表现的形式不一样,只有从微观政治形态的角度,才能更好地理解国家政治的丰富性和复杂性。”本文试图从社会政治的视角,对微观政治形态及其变迁作一探讨,以对当下的政策提供理论依据。


一、政治形态双重性与微观社会政治  

政治现象具有复杂性。人们从不同的角度定义政治。但无论什么定义,政治都与人群相关。马克思在引述亚里士多德名言的基础上,作出了进一步阐述:“人是最名副其实的政治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荀子也说:“人之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乱则穷矣。”(《荀子·富国》)人以群体的方式存在,必然因为人与人的不同而产生利益关系。为了调整利益关系,获得一种能够让人群存续的秩序,就需要有一种具有支配性的力量,即权力。权力是核心的组织力量和构建秩序的力量。这种力量的实施有一定的依据和规则,并通过相应的治理,明确人们的利益、资格、身份、地位、权利、义务等相互关系,以达成一致,调解矛盾,获得秩序。由此有了一般的政治。从功能的角度看,政治是为了满足人们在一定群体里有序生活的需要而产生的一种能力和作用,其核心是权力,目的是秩序。人要合群,群要有序,就需要权力及其治理,从而产生了政治。政治的功能在于将人们紧密结合为一个有序的群体。这种基于需要而产生的群而有序的功能是其他事物所无法满足的,我们以政治加以界定,并以政治学加以研究。“迄今为止,全部政治科学研究的一个共同结论便是:人类自己发明的所有制度,根本目的都是为了规范人类自身的行为,使之形成某种社会秩序。”

当人们以有组织的群体生活,并要求获得稳定的秩序时,就有了政治。只是人的群体有等次之差别。人们最初生活在人与人直接交往的初级群体,随着交往的扩大产生了一定范围内交往的次级群体。在这一基础上,人的交往进一步扩大,形成更为高级、组织性更强的群体,这就是国家。任何政治的功能都以相应的群体作为载体加以实现。在相当长的时间,人们将政治与国家关联在一起,政治以整体国家为载体,政治学在一定意义上成为国家学。这一认识无疑抓住了政治的核心。这在于自有了国家,原来存在于初级群体和次级群体的社会之中的权力便集中于国家。在恩格斯看来,“国家和旧的氏族组织不同的地方,第一点就是它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公民在他们居住的地方实现他们的公共权利和义务,不管他们属于哪一氏族或哪一部落。这种按照居住地组织国民的办法是一切国家共同的。……第二个不同点,是公共权力的设立,这种公共权力已经不再直接就是自己组织为武装力量的居民了。”国家是因为新的利益关系和冲突无法以氏族组织的方式加以调节而产生的,由此“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国家政权的功能便是通过特殊的公共权力把冲突保持在“秩序”范围以内。自从有了国家,人们生活在国家之中,为国家这一特殊的公共权力所支配,作为统一的国民并实现他们的公共权利和义务。因此,国家是“最突出的权力集装器”,是利益关系的主要调整者、社会冲突的主要调节者、资源的主要分配者,所以成为政治的主要载体。政治与国家政治成为同义语。但这一认识有一定限度,它忽略了在国家之前也存在政治,即使在国家产生之后仍然存在非国家形态的政治,或者说以初级群体和次级群体社会为主要载体的社会政治。

 被马克思和恩格斯高度评价的摩尔根对人类社会的产生和演变有过深入调查和研究。在他看来,“政治的萌芽必须从蒙昧社会状态中的氏族组织中寻找;然后,顺着政治制度的各种演进形态,下推到政治社会的建立。”依据这一思路,他指出:“一切政治形态都可归纳为两种基本方式……第一种方式以人身、以纯人身关系为基础,我们可以名之为社会。……第二种方式以地域和财产为基础,我们可以名之为国家。……政治社会是按地域组织起来的,它通过地域关系来处理财产和处理个人的问题。”政治形态因此两分:社会和国家。恩格斯沿着摩尔根的进路,将国家与社会区别开来。他注意到,随着社会发展,“公共权力逐渐从马尔克、乡村、农户、城市等最初的组织中产生”。这是一种社会形态的政治。而国家形态的政治则不同,“国家是以一种与全体固定成员相脱离的特殊的公共权力为前提的”。国家产生之后,原有的以人身血族为基础的社会并没有很快消失,反而造成国家地域内的差异性。他一方面指出,国家按地区划分它的国民,享受统一的公共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强调“它在雅典和罗马能够代替按血族来组织的旧办法以前,曾经需要进行多么顽强而长久的斗争”。与雅典和罗马不同,德意志人是通过征服建立国家的,“社会的经济基础依然如故,所以,氏族制度能够以改变了的、地区的形式,即以马尔克制度的形式,继续存在几个世纪,甚至在以后的贵族血族和城市望族的血族中,甚至在农民的血族中,例如在迪特马申,还以削弱了的形式复兴了一个时期。”尽管随着国家的产生,公共权力成为支配整个国家的特殊力量,但“在阶级对立还没有发展起来的社会和偏远的地区,这种公共权力可能极其微小,几乎是若有若无的”。还有许多地方“尚不知国家为何物”。摩尔根基于对一些地方的考察,提出政治形态的依次更替,但他后来发现在遥远的东方中国,古老的血族关系“当野蛮阶段早已过去之后,它们竟一直维持到现代”。

以上论述说明,当国家产生之后,国家并不是唯一的政治载体,政治还会以社会的方式存在。社会的不同人群在国家整体之下有着不同的存在方式、利益关系和处理方式。人们不仅仅是依靠国家建制组织来“处理财产和处理个人的问题”,相当程度上尚需借助于社会自身的力量。即使是有了国家公共权力,国家地域上的人群并不一定就会获得平等的国民身份,国家权力并不能完全或无差别地覆盖到全社会的人群。这些特定人群生活在一定群体单位中,有自己的特定利益和冲突,也会产生相应的权力用以调节关系,处理矛盾,从而获得秩序,也就有了相应的政治。只是这种政治形态与国家形态的政治有所不同。笔者曾指出:“自从国家产生以来,政治体系就一分为二:一是来自社会,又凌驾社会之上,以其强制性的权力控制全社会的国家权力体系;一是在国家权力的统辖之下,与社会紧密联系在一起并深深渗透在日常社会生活之中的基础性政治社会。”

将政治体系一分为二,便意味着存在两种政治形态,一是国家政治,一是社会政治。

国家政治是以国家为载体的政治形态。它以国家地域整体为基础,以国家地域上的全体民众为对象,以国家公共权力为支撑,以中央权力为中心,以统一的法律和强制机构为保障,以统一的财政为条件,以影响全社会的意识形态为根据,以维持国家统治、调整利益关系、分配资源、控制冲突,并通过治理获得秩序为目的。在吉登斯看来,“‘国家’意指行政管理机器,是由专门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包括军事技艺)的官员所组成的等级体系。”国家政治的主体是执掌国家权力、从事国家治理的人员,属于“官”的范畴。

社会政治是以社会群体为载体的政治形态。它以人们日常生活单位为场域,以在一定场域中生活的人群为主体,以日常生活场域内生的或国家授予的权力为支撑,以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认可的权威为基础,以内生的社会规则(也包括来源于国家但内化于社会之中的制度)为行动依据,以维持一定社会范围的权力和权威、调整利益关系,控制和化解冲突,通过治理达成一致行动,保障一定场域的秩序为目的。社会政治的主体是从事物质和精神生产或非从事国家治理的人员,属于“民”的范畴。

社会政治属于广义意义上的政治。匈牙利学者赫勒从日常生活的角度将政治区分为广义的和狭义的,指出:“广义的政治活动系指所有直接通过‘为我们意识’而履行,旨在保护或攻击一切大于家庭的社会整体的活动。狭义的政治活动则总是旨在获得或维护政权的活动。”刘德厚教授针对过往将政治等同于国家政治的观点,从广义政治的角度提出了“社会政治”的概念,认为“社会政治即指无阶级、无国家社会的政治类型,它在阶级前社会和未来共产主义社会中存在”。刘教授将国家政治与社会政治区别开来,有重要价值。但国家与社会是两个相对性概念,它不仅仅是时间顺序的区别,还是同一时空下的产物,存在无国家的社会、有国家的社会、后国家的社会。刘教授的社会政治主要指前国家和后国家的社会政治,或者说没有国家的社会政治,本文主要指有国家的社会政治。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看,自国家产生后,仍然存在社会,存在非国家形态的政治,即社会政治。

国家政治与社会政治是两种具有不同主体和内容的政治形态。恩格斯作过比较。从权力和权威大小看,“文明国家的一个最微不足道的警察,都拥有比氏族社会的全部机构加在一起还要大的‘权威’;但是文明时代最有势力的王公和最伟大的国家要人或统帅,也可能要羡慕最平凡的氏族酋长所享有的,不是用强迫手段获得的,无可争辩的尊敬。”造成这一状况的重要原因是两种权力和权威的来源不同,“后者是站在社会之中,而前者却不得不企图成为一种处于社会之外和社会之上的东西”“必须用特别的法律来取得尊敬,凭借这种法律,他们享有了特殊神圣和不可侵犯的地位。”

国家政治与社会政治有着紧密的关系。从整体结构的角度看,国家政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社会政治属于经济社会基础的范畴。随着人类社会进步和国家发展,国家政治体系日益完善,国家机器日益强大,国家能力日益提升,国家成为日益独立于社会之上的强大力量,具有相当的自主性,并支配着社会政治。但是,社会政治的主体是民众,是国家政治的基础性力量。在恩格斯看来,国家是特殊的公共权力,“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如果没有公民缴纳费用,国家这一凌驾社会的力量便难以存续。而公民要能缴纳费用,必须获得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一旦社会严重失序,国家大厦也会崩塌。正如《史记》中说:“天下之患在于土崩,不在于瓦解,古今一也。”(《史记·平津侯主父列传》)社会政治的重要功能是提供一个社会和国家的基础性秩序。

社会政治是一种相对独立的政治形态。这种独立性在于它的主体是社会人群。但是,社会人群生活在一个个相对独立的单位之中。在马克思看来,人是合群的动物。合群不是漫无边际,而是有一定范围的。人们通过各种社会关系直接结合为一定范围的群体,即社会组织单位。单位是指一种具有特定功能和职责的组织实体。它有边界,通过物理、社会和心理边界将不同的人群区别开来。所谓“物以类聚,人以群分”。“日常生活具有边界,它是我们行动和运动的有效辐射的极限。”人们的日常生活以人们紧密结合的群体基本单位为基础。摩尔根将一切政治形态归纳为两种基本方式,第一种是社会,“这种组织的基本单位是氏族”,之后还有胞族、部落、部落联盟等;第二种是国家,“这种组织的基础或基本单位是用界碑划定范围的乡或区及其所辖之财产”,之后有县或省。人们日常生活于群体基本单位之中。单位是一种关系模式,也是一种行为模式。社会政治是以不同的群体单位为载体的。这种群体单位是由特定人群构成的微观社会。微观社会通常指由初级群体和次级群体构成的小型社会,与宏观社会或大型社会相对而言。由微观社会而产生微观政治,与宏观政治或国家政治相对而言。

微观政治主要指以特定的人群单位为载体的政治。与宏观的国家政治相比,微观政治有不同特征。

第一,小规模政治。政治形态以组织规模为载体。作为原始社会基本单位的氏族规模不大,即使是之后产生的胞族、部落、部落联盟的规模也有限。现代社会的组织单位规模更小。而国家组织规模大得多,“首先是乡区或市区,这是这种组织的基本单位;然后是县或省,这是乡区或市区的集合体;最后是全国领土,这是县或省的集合体。”作为宏观政治的国家政治属于大规模政治。

第二,政治功能与其他功能并存。微观组织单位是由人们的基本生产和生活单位构成的。为了满足人们多方面的生活需要从而产生多种功能。原始氏族部落是一种全能组织,当时还没有任何其他组织能够代替氏族社会的功能。“以其时就政治言,就生计言,均无更大之团体,内藉此以治理,外资此以自卫。”即使进入文明和国家时期,微观组织的功能也表现出多重性。它具有复合性,是一种具有混合功能的微观社会组织,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事务混为一体。如人民公社便是融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功能为一体的“全能”型组织。随着社会分化,微观组织的功能也会发生分化,被其他组织所替代。但是任何时代的微观组织都需要构建秩序,都有政治功能。在微观社会组织中,政治功能不是主要的,但是不可或缺的,甚至非常重要。没有良好的政治功能,组织也难以为继。如人民公社组织的不复存在,重要原因是领导和管理体制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作为宏观政治的国家政治的功能单一,主要是政治功能,这是基于社会本身无法解决自己的问题,为了将冲突控制在秩序范围内产生的。政治功能是其第一属性。当然,随着社会发展,国家的功能愈来愈多,政治功能必须通过其他功能来实现自己的目标。

第三,政治结构简单。微观组织的规模较小,事务较简单,政治结构较简单,没有从社会分离出一种非社会的政治力量。即便是微观组织的领导人,也是站在社会之中而不是站在社会之上或社会之外的特殊力量。如通常所说的“村官”,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官”。作为宏观政治的国家政治是从社会分离出来的政治组织。“国家是以一种与全体固定成员相脱离的特殊的公共权力为前提的。”“构成这种权力的,不仅有武装的人,而且还有物质的附属物,如监狱和各种强制设施。”因此,国家政治结构复杂得多,包括纵向和横向的权力结构。

第四,权力的生活性和弥漫性。微观组织是人们日常生产和生活的单位。为了使生产和生活持续下去,必须有秩序和用以构建秩序的权力。微观组织也是能够不断生产和再生产权力的“权力集装器”。只是微观组织的权力具有生活性和弥漫性,即它弥漫于人们日常生活之中。这种权力甚至处于无形之中,属于“看不见的权力”。而国家是一种特殊的公共权力,有专门执掌权力的人,并通过各种有形和无形的方式显示权力的存在。

第五,自我治理。微观政治是为了满足一定人群基本单位有序生活的需要产生的。微观组织的政治功能主要是实现微观组织的有序性。尽管这一功能也体现在微观组织之间的交往及与国家的交往之中,但主要在于自我治理。作为宏观政治的国家政治是从社会分离出来的专门性政治力量,其主要目的是对全社会的治理,包括对微观组织的治理。如当今所说的基层治理,既包括基层社会的自我治理,更包括国家对基层社会的治理。为了治理社会,国家政治还需要进行自我治理,如通常所说的“自我革命”。

从总体上看,作为宏观政治的国家政治在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但无论如何,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生命历程都是通过一个个微观组织来实现的。国家也是由众多的微观组织集合而成的。在中国,国家的重要含义是亿万个家的集合,通过“国”将无数个独立的“家”结合为政治统一体,从而有了“大一统”。国家政治起始于微观的“家”,才有了“齐家治国平天下”。国家政治永远无法替代微观政治,正如“国”永远无法替代“家”一样。如著名社会学家涂尔干所指出的:“如果在政府与个人之间没有一系列次级群体的存在,那么国家也就不可能存在下去。”人类社会秩序建立在微观组织秩序基础之上。微观组织秩序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而社会民众是一个社会的主体,也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微观社会秩序构成总体社会和国家治理的基础性秩序。与作为宏观政治的国家政治相比,微观政治是人们“身在其中的政治”“日常生活中的政治”。普通人与国家政治相距甚远,于微观政治则身在其中。

正因为微观社会组织及其政治功能具有不可替代性和不可或缺性,所以,它理应成为政治学的重要对象,进行专门研究。

与国家组织相比,微观社会组织的重要特点是多变性。为了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人们会结合为不同的组织。社会愈发展,组织愈多。原始社会只有少数几种同质性组织,当下的组织则数不胜数。而微观政治学所要研究的微观社会组织及其政治,主要是具有相对稳定性和制度化的基本组织单位及其政治。这种基本组织单位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是由一定生产和社会结构所决定,并成为总体社会和国家组织的基础。摩尔根在分析古代社会结构时从基本组织单位着手,认为“基本单元的性质决定了由它所组成的上层体系的性质,只有通过基本单元的性质,才能阐明整个的社会体系”。基本组织单位是一种具有相对稳定性和制度化的组织单位,其功能,包括政治功能也具有相对稳定性。作为一种制度化的基本组织单位,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尽管不同微观组织单位都有自己的个性,但是也有其共性。如我国数十万个村委会和社区,每个村委会和社区都有所不同,但村委会和社区制度是它们的共同属性。

因此,微观政治是一个相对性概念,相对作为宏观政治的国家政治而言;是一个描述性概念,通过这一概念对诸如部落、村社、庄园、家庭、村落、公社、企业、居民小区等人群基本单位的政治功能进行概括,包括围绕“合群”与“有序”这一基本假设和前提展开的:微观政治的经济社会基础,权力的种类、特性、来源、关系,权力的使用规则,权力的运用方式,权力功能的发挥及治理过程,微观组织与外部的政治关系,微观组织与国家的政治关系等;是一个分析性概念,从与宏观政治的比较中发现微观政治的属性,分析微观政治的起源与沿革,发现微观政治演化的因素、特点和机制;是一个方法性概念,微观研究特别注重从个人和群体的行为切入,进而关注具有稳定性和可持续的行为模式,即制度,以及发现行为和制度背后的原理。

二、传统国家的微观政治  

微观政治是以人群基本单位为载体的政治形态。人类社会是一个不断演化的过程,微观政治形态也会发生变化。这种变化可以通过三条线索加以考察。

第一,人类社会微观组织单位由整体本位到个体本位的演化及政治变迁。

马克思指出:“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从而也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最初还是十分自然地在家庭和扩大成为氏族的家庭中;后来是在由氏族间的冲突和融合而产生的各种形式的公社中。只有到18世纪,……社会联系的各种形式,对个人说来,才表现为只是达到他私人目的的手段,才表现为外在的必然性。”马克思的认识具有双重逻辑,一是理论的逻辑,即人是独立的。人作为一个生命有机体,是具有独立行动能力和独立意识的独立的个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和不可重复性。二是历史的逻辑。从历史看,由于客观条件限制,尽管人是独立的,但离开了较大的整体,便无法生存,必须从属一个“群”。“传统社会具有一个不言而喻的特征(事实上,所有社会在一个多世纪之前几乎都是如此):不同社区或社会的成员之间的任何接触,无论涉及的范围有多么广泛,都涉及了共同在场的情境。”“共同在场”就是指的微观社会单位。只是到了近代,人才获得了独立性,成为独立的个体。中国史学家吕思勉也有类似论述:生民之初,“无人我,无群己,浑然集若干人于一处而已。迨其小进,乃从浑然一大群中,分为若干小群,演进愈深,分析愈细。最后乃知有个人。”即便是这样,人也不能离“群”独立,他必须而且会以新的“群”的方式生活,只是这种“群”是基于个人独立选择的结果。微观组织由整体本位到个体本位的演化,意味着微观政治形态基础的变迁。

第二,微观组织单位的功能分化及政治变迁。

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就越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这就意味着这一整体要满足人们的全部生活需要,尽管这种需要非常简单。这个较大的整体的功能具有整体性并混沌一体,很难厘清功能的不同属性。正如恩格斯所说,在原始人那里很难分清权利和义务的边界。随着文明和国家的出现,微观组织的功能开始发生变化。其中的表现是原有社会人群的政治功能有相当一部分分离给了国家,如通过国家组织处理财产和个人问题。但是,在相当长的时间,微观组织的功能仍然具有全能性。只有到了现代社会,随着以独立的个体为基础,微观组织的功能才发生了重大变化,如家庭的教育功能分化到学校,企业的社会功能分化到政府和社区等。随着微观组织的功能变化,势必影响微观政治形态。如因为家庭功能的简化,使得将家庭成员联结在一起的纽带发生变化,家治秩序需要重新构建。

第三,微观组织单位形制与政治形态多样性。

在缺乏独立性的条件下,人们过着具有同一性的生活,基本组织单位形制单一。如原始社会基本是以氏族为基本单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过着同样的生活。随着社会演化,社会关系日益丰富,个人的独立性日益增强,人们在不同条件下生活并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生活样式,社会基本组织日益具有多样性。其政治形态也表现出更多的差异性。

自国家产生之后,微观政治便处于国家政治之下。国家是历史的产物,不同历史条件,国家形态不一样,国家体系下的微观政治形态也不一样。从生产方式及其相应的社会结构的角度,人类社会可以分为传统农业社会和现代工业社会,并生成传统国家和现代国家。

传统国家通常指前现代时期的国家,这一国家形态建立在传统农业基础上。随着定居农业的出现,有了稳定的公共权力机构,从而产生了国家。农业及其农村的重要特点是分散和封闭。“在漫长的传统农业社会和自然经济时代,人类生存和活动的主要寓所和平台是自在自发的衣食住行、饮食男女、婚丧嫁娶、生老病死、礼尚往来的日常生活世界,这个世界,以及那时尚未从日常生活世界中彻底分化出来的政治、经济以及精神生产等非日常生活世界,都主要是由异常丰富的、日常的、微观的文化权力和政治权力编织而成的。”建立在农业社会基础上的国家,难以将国家权力无差别地投向地域范围的每个地方。支配社会的权力表现出分散性,是传统国家的重要特征之一。

当然,传统国家的整体权力构成形式也有不同表现。亨廷顿在《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一书中,从权力分散与集中的角度,将传统国家的政治体制分为两类:一类是“封建国家”,“在这个组织中,社会的所有管理职能——经济的,司法的,行政的,军事的——都同时由相同的个人所行使;同时,国家由小的社会集合体组成,每一个集合体均拥有自给自足所需的全部机构”;一类是“官僚政治帝国”,“中央政权通过税收征募数量可观的社会财富,并首先将其用于维持一支军队,其次用于维持一系列的公用事业上。”相对“封建国家”,“官僚政治帝国”的权力更为集中一些。但即便如此,其权力也有限,特别是国家行政权力未能直接渗透到社会日常生活中。大量权力散落在各种小的集合体(共同体)之中,形成相对封闭、自成一体和自我治理的微观政治体(自治体)。

中国是一个大规模国家。传统中国政治制度的主体是“官僚政治帝国”,实行皇帝郡县官僚制,但在大量边缘地区,也存在权力分散,甚至存在公共权力若有若无的“封建国家”形式。即使是核心地区,官僚政治也没有高度集中权力,皇权止于县政,国家统治权难以从少数人手中扩散给多数人,大量权力分散在社会之中,构成一个个自治的微观社会政治单位。这种单位以“小共同体”的形式存在,是一种独立自主的“主权”单位,其中的“‘小统治者’实际上控制着基层社会的运行和秩序”。“在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传统社会中,微观权力主要表现为日常生活世界中的各种控制机制,例如,氏族、家庭、家族、宗族、血缘网络、乡里制度、民间组织,以及与此相适应的家规家法、习俗习惯、礼俗乡约、道德纲常等自发的规范体系。这些控制机制既表现为政治权力,也表现为文化权力。”正是一个个由“小统治者”主导的微观组织单位及其政治,形成了一个国家权力难以渗透到日常社会生活中的“板结社会”。

传统农业以不动的土地为载体,人们依靠不动的土地生存,并形成人的依赖关系。马克思从生产和交换关系的角度,指出:“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这种依赖关系在政治上表现为人身依附和等级关系。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平等的,且这种不平等由先在的人身所决定,即“出身决定地位和命运”。如马克思所说:“人都是互相依赖的:农奴和领主,陪臣和诸侯,俗人和牧师。物质生产的社会关系以及建立在这种生产的基础上的生活领域,都是以人身依附为特征的。”“在过去的各个历史时代,我们几乎到处都可以看到社会完全划分为各个不同的等级,看到社会地位分成多种多样的层次。”这种人身依附关系和等级地位体现在小的集合体(共同体)之中,使得人群单位中的人们因为出生、身份而拥有不同的权力,居于不同地位,享受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形成不同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通过治理获得相应的秩序,从而形成基于身份差等的微观政治形态。这是传统国家微观政治形态的第二个重要特征。

人类最初的人群单位是氏族部落。这种人群单位是“自然形成的部落共同体,或者也可以说群体——血缘、语言、习惯等等的共同性,是人类占有他们生活的客观条件”。氏族部落制时期,尚没有出现私有制,功能也没有分化,人们自然地从属于共同体,所有部落成员都是平等的,共同参与部落事务的治理,从而形成原始民主的部落政治形态。马克思、恩格斯和摩尔根详细描述了部落政治的情况和特点。“游牧,总而言之迁徙,是生存方式的最初的形式,部落不是定居在一定的地方,而是哪里有牧草就往哪里放牧”。正因为如此,在国家出现后,仍然存在着游牧形成的部落制。只是这种部落制在一定分化和私有基础上,存在相对独立的利益关系,有了头人主导的组织和管理权力,有了用以调节部落关系的习俗、习惯法,有了对部落事务的治理,并表现为不同的治理类型。“这种共同体的形式就或是较为专制的,或是较为民主的。”在权力高度分散的“封建国家”,部落本身便是一个高度自治、功能完备,结构较为复杂的政治体。而在权力相对集中的“官僚政治帝国”,游牧部落因为生产方式和地域距离,其自组织性和自治性也很强,与“官僚政治帝国”的联系较松弛,甚至若有若无。这也是中国历史上游牧人群经常脱落在国家制度之外并发生冲突的重要原因。

随着定居农业的出现,人类的生存和生产方式以土地为基础。土地是劳动资料,也是人群居住的地方,是共同体存在的基础。在不同的土地条件下,人类生产方式、社会结构和国家形态表现出多样性,并产生相应微观社会组织及其政治形态。其基本特征是具有高度的自治性,包括物质生产和生活的自给自足、秩序的自治性、与国家联结的松散性。

在基本的生产和生活资料为人们共同所有,社会分化程度较低的基础上,产生了一种以经济上自给自足的村社小共同体为基本组织单位的村社制政治。“这种制度使每一个这样的小结合体都成为独立的组织,过着自己独特的生活。”村社自成一体,有自己的独立管理机构和规则体系。梅因指出:“印度的村庄共同体自身就是土地法的渊源,……这个法律限定了该群体中各个部分相互间的关系、群体自身和政府间的关系、与其他村庄共同体间的关系,以及与宣称对共同体拥有权利的那些人之间的关系。”村社是自成一体的自治单位。国家是“凌驾于所有这一切小的共同体之上的总合的统一体”,通过从共同体中获取财产,用于战争、祭祀和兴建水利等公共工程。在村社制下,村社成员与国家的联结程度和所具有的国家意识很弱。“从远古的时候起,这个国家的居民就在这种简单的自治制的管理形式下生活。……同一个村名、同一条村界、同一种利益、甚至同一个家族却一个世纪又一个世纪地保持下来。居民对各个王国的崩溃和分裂毫不关心;只要他们的村社完整无损,他们并不在乎村社转归哪一个政权管辖,或者改由哪一个君主统治,反正他们内部的经济生活始终没有改变。帕特尔仍然是居民的首脑,仍然充当着全村社的小法官或地方法官,全村社的收税官或收租官。”我国的一些边远地区也长期存在着财产共有的村社制。在高度自治的体制下,寨民“只知地费,不知国税;只识村寨,不知国家”。

在中世纪欧洲和日本产生的庄园,具有典型的权力分散于各个地方的“封建国家”的特征。庄园内部的经济权力、社会权力、司法权力等合为一体。在中国的西藏地区,由于地理原因,在民主改革以前也存在领主庄园制。其突出特征是政教合一,宗教权力在庄园政制中居于主导性地位。

人类最初都是以血缘关系为出发点。只是与西欧不同,中国的血缘关系长期延续下来,并形成与国家特有的结合。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相互渗透。“政权、族权、神权、夫权,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以父(夫)权和族权为核心的宗法制与国家“家天下”统治结构是一致的,表现为“家国同构”的特征。“整个社会从体制到具体运行都表现为围绕着家庭而形成的血缘关系、亲属关系、宗法体系等日常控制机制的扩大,由此形成一个超稳定的国家政权和行政管理体系。”在这一体系下,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微观政治形态表现出以下形式。

一是家户制。这一制度是作为社会基本组织单位的“家”与作为国家基本组织单位的“户”的混合体,即“一家一户”“分家立户”。它是传统中国最普遍,也是最基础的微观组织制度。这一制度由远古时代的家庭和家长沿袭而来,于秦汉时定型。“中国家庭是自成一体的小天地,是个微型的邦国。从前,社会单元是家庭而不是个人,家庭才是当地政治生活中负责的成分。”家户具有生产组织、生育组织、生活组织、政治和法律责任组织等多种属性,是一个人生命周期的基本依托。为了满足人们家户生活的基本需要并获得家户秩序而生成家户政治。它有以父(夫)权和家(户)长为主导的权力及家户成员间的差等关系,有家法、家规、家训、家教、家风等一系列规范构成的制度体系;有家(户)长负责,处理所有家户事务的全权全能体系;有家(户)长通过强制或非强制手段调整家户成员关系,处理内外矛盾的调节机制。家户作为国家的基本单位,与国家保持直接联系,国家通过土地制度、税收制度、户籍制度、治安制度等将各个家户锚定在国家体系内。“税收是联系国家和国民的古老且主要的纽带。”同时,家户作为社会自我组织有自己的内在利益,也成为人们逃避国家统治的堡垒。

二是家族制。家庭具有自我繁殖和扩大的天然属性。由一个家庭经过代际更替而形成若干家庭,并因为血缘关系而形成扩大了的家庭——由核心家庭扩大为亲戚网络的家族。家族是比家户规模更大的微观组织单位,家族成员之间存在利益关系,需要通过家族政治加以调整。在家族单位中,有以家长为主导并由家族关系构成的权力网络,有家法和为家族共同认可的规范,有一定的族产和家族共同性事务,有通过家族凝聚各家力量的家族整体意识,有运用家族力量调整关系、化解矛盾、控制冲突的自我调节机制,以家族为单位与国家互动。家族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扩大了的家庭组织。这种组织化的力量与国家之间的互动表现得较为复杂。国家利用家族进行自我管理,而家族也可能利用其组织力量与国家对立。

三是宗族制。与家族相比,宗族更强调共同的祖宗,并通过共同的祖宗将成员凝聚为同一整体,聚族而居,共同生活。宗族更强调整体性和一致性,更需要通过政治构建和强化以宗族整体为目标的宗族秩序。在宗族政治形态下,有以族长、房长和家长为主导的权力网络,有以族规、家法为主导的规范制度,有以族田族产为主的共同财产并用于族人的分配体系,有以宗族整体利益为主导的价值理念,有高度封闭并一致对外的行为准则,有与国家同构并以宗族力量与国家互动的政治关系。宗族社会的规模较大,凝聚力较强,自治程度高,既是国家依靠的力量,又成为国家防范的对象。

三、现代国家的微观政治  

近代以来,人类历史上发生了重大转变,即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转变。这一转变是人类社会形态的根本性变化,并给人们的基本组织单位和政治形态带来了深刻的变革。

第一,微观基本组织单位以独立的个体为基础。从理论逻辑看,人是独立的生命有机体。但在前现代社会,人不能独立,只能从属和依赖一个较大的整体,成为整体中的一分子。只有到了现代社会,个人才具有独立性。“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随着现代化的推进,传统的以个人依附和从属于群体的微观组织得以解体。人们在新的生产方式和社会条件下,根据需要重新结合为新的微观组织。这种微观组织是以独立的个人为基础的。“把社会成员铸造成个体,这是现代社会的特征。”

第二,微观组织的功能日益分化。在传统社会,个人难以独立,只能从属和依附于一个较大的群体,在于较大的群体具有人们生活所需要的多种功能。在现代社会,随着经济发展,特别是社会分工的发达,大量的功能由新的组织所替代,微观组织的功能日益简单。在农村,尽管家庭仍然有生产功能,但其子女教育、养护老人等大部分功能已转移给专业组织。在城市,家庭自身没有生产功能。

第三,微观组织的类型日益增多。传统社会以土地为基础,微观组织单一且同质化强。在现代社会,随着社会分工和功能分化,产生大量不同性质的微观组织。从产业看,有不同的人结合而成的农业、工业和服务业等微观经济组织;从生活看,有社区等微观地域组织;原有的农村村落由世代沿袭的“熟人社会”再结合为新的组织形态。不同属性的微观组织的内容和对秩序的需求不一样,政治形态也会不一样。

在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变中,国家形态也会发生变化,由传统国家形态向现代国家形态转变,并会造成微观政治形态的变化。与传统国家相比,现代国家有两个特征:一是权力集中并向社会渗透,二是人民具有平等的权利。

随着商品经济发展,特别是工业化和城市化,过往散落在社会之中的权力向国家集中。韦伯对现代国家作了定义,指出:“国家是一种持续运转的强制性政治组织,其行政机构成功地垄断了合法使用暴力的权力,并以此维持秩序。”国家对正当使用暴力的垄断只有在现代民族国家才能实现。吉登斯为此指出:“只有现代民族—国家的国家机器才能成功地实现垄断暴力工具的要求,而且也只有在现代民族—国家中,国家机器的行政控制范围才能与这种要求所需的领土边界直接对应起来。”将权力集中于国家并不是目的,目的是通过国家组织和支配社会,由此产生国家化,即“具有现代特性的国家将国家意志输入包括传统社会在内的各个部分,使得社会国家化”。

随着国家化的推进,过往自闭于国家之外或国家难以直接掌控的微观政治会发生根本性变迁,将转变为国家与社会相互结合和渗透的政治形态。现代国家构建的重要结果,是以国家政权组织为依托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将到达每一寸地和每一个人。韦伯指出,现代国家的秩序系统“不仅要求对国家的成员——公民,即由于出生于此而获得成员资格的绝大多数成员,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要求对它管辖权所及区域内发生的一切行动行使具有约束力的权威”。过往人们从属并忠诚于自治单位的制度发生了变化。“民族—国家的成长史是以社区内部的人民不断地被从地方性的制约中‘解放出来’,直接面对国家的全民性规范、行政监视、工业管理、意识形态的影响和制约的过程。”现代国家不仅是主权独立的国家,也是权力属民,让国家发展成果为全民共享的国家。国家要通过行政力量将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全面覆盖到主权范围的每一个人,让每一个人都为国家所管辖并沐浴在公共服务的阳光之下。因此,现代微观组织不是与国家分割的,而是为国家所渗透。国家的社会化、微观化和“毛细血管化”通过一个个微观组织加以实现。与此同时,人们通过微观组织自我管理,并对国家渗透的公共行政和服务表达自己的意见。

现代国家的第二个特征是人民具有平等的权利。随着商品经济发展,人的依赖关系发生变化,每个人成为独立的个人。具有独立性的个人通过相互认可的契约与社会发生联结,并形成以抽象的人格平等为基础的契约秩序。契约是基于独立的个人的同意,必须被遵守,否则交换就无法进行。如滕尼斯所说:“我们可以用一句惯用语来总结这一秩序的天然内容,即‘契约必须被遵守’。”现代国家从现代社会的平等关系抽象出人们的平等权利,并提升到国家法律制度层面,规范人们的行为。当然,这种平等只是权利,或者机会的平等,而不意味着结果的平等。即便是在现代国家,仍然存在社会差异和冲突。这种差异和冲突也体现在人们日常生活的微观组织之中。人们需要重新构建权力、规则来组织人群,获得新的秩序。与传统社会的微观组织权力和规则更多的与生俱来不同,现代社会的微观组织权力和规则更多的是基于一定目的构建的。

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变具有共同特征,也存在不同道路。中国通过革命的方式进入现代国家。只是中国革命除了政治革命以外,还包括社会革命,即对传统的社会结构的革命。这种革命要改变地方社会封闭的“小统治者”实际控制基层社会的运行和秩序的状况,“重建基层”。

中国通过社会主义改造重建基层,形成新的微观组织单位。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体制,既是集体经济组织,也是基层政权组织,还是基层社会组织。在城市建立国有企事业单位,实行“政企合一”体制,以准行政组织的方式组织和管理生产及其他事务。人民公社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共同特征是“全能”的,包括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功能。尽管这种组织的基本功能是经济的,但由于自上而下的国家行政管理,其政治功能特别突出,并形成相应的领导和管理制度。公社和企事业单位都是新型的微观组织单位,是通过国家的方式对人们进行组织,是一种新的“群”。尽管这种“群”与历史上的“群”在性质上根本不同,但也存在利益关系及矛盾。如人民公社存在干部与社员群众之间的矛盾;存在社员之间的矛盾;存在公社内不同组织之间的矛盾等。这些矛盾在公社初期尤为突出。由于缺乏对公社这一复杂组织系统的理解,在实践中出现了混乱。毛泽东为此指出:“我的意见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即基本核算单位是队而不是大队。”“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过去过了六年之久的糊涂日子(一九五六年,高级社成立时起),第七年应该醒过来了吧。”因为这个问题,“弄得大小队之间,干群之间,一年大吵几次”。这就说明,即便是人民公社这样的新型的微观组织,也需要调整各个方面的利益关系,也需要通过权力构建其内外部秩序,也就有了公社政治。直到确定“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体制,人民公社组织才得以稳定下来。但是,由于这一组织的内外部秩序主要是依靠外部性的国家权力所构建,其内在动力和秩序的治理问题始终未能有效解决好,直到这一组织体制最后被废除。

以行政管理的方式发展经济势必影响经济发展。1978年以后,中国实行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这一改革同时具有政治体制改革的特点。在农村废除人民公社制度,实行“政社分开”,以家庭为经济承包单位,通过村民自治处理本村的财产和个人问题,通过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在城市实行“政企分开”,企业主要承担其经济功能。企业员工通过政府、市场和社区处理自己的生活问题。

中国的改革不仅推动了经济发展,还带来了社会的变化,其重要特点是人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增强了,人们根据自己的意志结合为新的微观社会单位。这种人群单位的重要特点是功能分化,不再是过往的“全能”型组织,也不再是行政主导型组织。农村的村民小组或自然村、城市的居民小区主要是满足人们日常生活功能的居住地。新的经济组织和新的社会组织是随着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而产生的,不属于原有的国家行政体制。即便是国有企业单位,虽行政力量仍然居于主导地位,但员工与企业的关系已经成为以合同为支撑的利益关系。与原有的公社和“单位”相比,新的微观社会单位的政治功能有所弱化。

功能分化是社会发展的动力和需要。但是,新的微观社会单位仍然需要政治功能。其基本原因在于,与传统的微观组织单位是与生俱来的不同,新的微观组织单位是经过人的自主选择而形成的。人们之所以结合为一个新的群体,在于利益。“每个人都把彼此看作与自己等同的人,但实际上每个人想的都是自己,而且每个人同所有其他的人对立,他只关心自己的重要性和自己将获得的利益。”而现代社会制度将人们对利益的维护和争取转换为权利。在以利益和权利为基础的社会里,微观组织单位不仅存在利益关系和矛盾,而且更为复杂和频繁。在传统社会组织中,人们以微观组织单位的整体利益为目的,“为他人而活”。在现代微观组织单位中,成员是独立的个人,是“为自己而活”。同样的微观组织,过往不曾有的矛盾会因利益关系的变化而发生。如在传统的“同居共财”的家庭单位中,夫妻之间不存在财产及纠纷问题。而随着夫妻间独立性的增强,这一问题大量产生,连国家法律也介入其中。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无论是原有的微观组织,还是新的微观组织单位,都会存在利益关系和矛盾冲突。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存在干群关系,在新的经济组织存在劳资关系,在居民小区存在物业管理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在农村存在承包关系。利益关系的变化及矛盾的产生,必然要求加以治理。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我国先后提出了“社会管理”“社会治理”。

将“社会管理”“社会治理”作为政府的主要职能,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但是只依靠政府管理或治理一个超大且迅速变化的社会,调整利益关系,控制矛盾冲突,显然不够。党的十八大以来,执政党将“社会管理”调整为“社会治理”,重要目的是构建政府管理、社会调节与居民自治相结合的治理体系。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均属于社会政治的范畴,要通过各种微观单位加以实施。只有通过各种微观社会单位,将人们组织起来共同参与社会治理,社会治理才有强有力的组织依托。如涂尔干所说:“如果这些次级群体与个人的联系非常紧密,那么它们就会强劲地把个人吸收进群体活动里。”当然,这种群体不能仅仅依靠传统社会那样自我组织,而需要引导,并强化微观组织单位的自身的政治功能。没有政治功能,微观组织的秩序难以自动实现。我国在创新社会治理过程中,提出党建引领,通过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将党的组织延伸到各个人群单位中,推动政府治理、社会调节与群众自治的相互结合,以调整单位利益关系,化解矛盾和冲突,构建美好生活秩序。


原文刊发于《学术界》2025年第3期

原文链接:https://www.xueshujie.net.cn/upLoad/magazine/month_2504/20250401182321743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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