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村落共同体是学术界长期讨论的经典议题。村落社会是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单位,也是国
家治理的基础。建立在家户制基础之上的村落社会既具有整体性与稳定性,也具有分散性、分化性和矛盾冲突性,但村落社会在历史上长期保持着共同体形态。本文在“认识和理解村落共同体就要进入共同体内部”的研究主张下,运用历史主义的研究方法,深入村落共同体内部研究发现,乡贤群体作为村落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凭借其内生性权威,成为村落社会的权力主体和治理主体。乡贤在整合村落社会资源和调和社会关系基础上,通过共同行动满足村落社会成员的共同性需求,解决村落社会内部的矛盾和冲突,抑制分化和对立,最终形成了共同的利益联结,维系了整体性秩序,并塑造了村落社会的共同体状态。村落共同体既是生活实体,也是共同性和整体性的关系状态。乡贤是村落共同体建构的重要主体,乡贤治村是村落共同体建构的核心机制。没有乡贤的有效治理,村落社会可能很难形成具有共同性和稳定性的共同体。认识和理解“乡贤治村”作为村落共同体建构的内在核心机制,特别是在当代乡村社会面临原子化与个体化发展趋势的背景下发挥乡贤的公共意识和公共精神,对于建构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具有重要价值。
关键词:村落社会 乡贤 村治 传统中国村落共同体
一、引言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共同体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社会存在形式。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中国一直是一个农业社会,村落是农业社会的基本单位。当然,农业社会也孕育出了不同形态、不同层次的共同体,村落共同体便是其中之一。村落共同体也一度成为学术界的重要讨论议题,“传统中国是否存在村落共同体”以及“村落共同体的形态是什么”便是学者争论和讨论的核心话题。村落共同体指的是生活在同一个地域空间的人群,基于共同的生活、生产、习俗、利益、社会交往和文化认同而形成的一种以血缘或地缘为纽带的社会生活形态。村落共同体是基于乡村人群在关系互动过程中产生的若干“共同性”而得以形成和维系的,这一共同体的存在与发展,依赖于人为的社会建构。那么,传统中国村落共同体是如何形成的呢?其内在的建构机制又是什么呢?2015 年,华中师范大学的徐勇教授发起了“深度中国农村调查”,对全国七大区域的120 个村落的社会历史形态进行深入调查。该调查深入村落社会运行的微观场域,涵盖自然、经济、社会、文化和治理等各方面内容,完整且全面地再现了传统时期的村落社会与治理形态。根据已经出版的《中国农村调查》(村庄类)(包括华南区域第1~9 卷、长江区域第1~10 卷、黄河区域第1~12 卷)①中有关“村落社会、村落治理”等方面的调查资料(以下简称“深度中国农村调查资料”),乡贤群体作为中国传统村落社会中的权威主体、权力主体和资源主体,在村落共同体的塑造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基于此,本文提出了“内部视角”,主张“要认识和理解村落共同体,必须进入其内部”,以乡贤为切入点,从乡贤的治理行为出发对村落共同体的内在建构机制进行深入探讨,进一步从微观层面厘清传统中国村落共同体的建构机制。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②。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建构是其中的重要议题。无论是新时代的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还是传统中国村落共同体,都具有人为建构性。共同体作为一种稳定的整体性形态,其内部的建构性力量是核心要素。通过研究乡贤、村治与传统村落共同体的内在关联机制,本文能够为当前以新乡贤推进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构提供理论借鉴。
二、村落共同体建构的内部视角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乡里乡亲”“十里不同音,百里不同俗”的说法。村落是乡村人群的生活空间,既是社会自我治理的场域,也构成国家治理的基础。“村落”这一概念可以从两个维度去理解。首先,“村落”是一个地域社会性概念。王沪宁(1991)认为,中国的乡村分为不同的、形态各异的村落,乡民的生活主要在自己的村落中展开,家族生活也以村落为基地。在这个意义上,村落是指具有共同居住空间或居住生活关系的人群的集合。其次,“村落”也是一个国家行政性概念。《周礼》中提到,“掌邦之委积,以待施惠。乡里之委积,以恤民之艰阨”③。其中,“乡”指的是由若干村落组成的“里”以上、“县”以下的地域性行政管理单位,而“里”则指的是处于国家政治权力末梢的乡村地域单位。“里以村落和居住地域为基础,是基本的基层行政管理和赋役征发单元”(鲁西奇,2021)。在传统中国,国家权力对村落社会而言,更多地只有资源汲取功能和政治控制功能,而无治理和服务功能,村落社会更多的是一个依靠内生性秩序得以运行的社会性单位。因而,无论从政治层面还是社会层面来理解,“村落”都是由有着共同的居住、生活、情感和习俗的若干社会人群组成的“村落社会”。社会是人群的集合,村落社会则是共同生活在村落地域空间下的人群的结合,家庭是村落社会的基本单元。著名社会学家滕尼斯对共同体和社会进行了区分研究,他将“共同体”理解为按照亲属、邻里和友谊等关系力量形成的人群结合状态,认为“共同体是持久的和真正的共同生活”(滕尼斯,1999)。滕尼斯对于共同体的理解是从结合关系的意志属性来界定的,按照本质意志建立的结合关系是共同体,按照选择意志确立的结合关系则是社会。也就是说,共同体是一个关系性概念,反映着特定人群之间的关系结合状态和生活状态。血缘共同体、地缘共同体和精神共同体是共同体的基本类型。血缘共同体基于共同的血缘关系,地缘共同体直接表现为居住在一起(滕尼斯,1999)。中国乡村社会的基本单位是村落,在地理形态上呈现为“湾、坪、场、垸、庄、沟、屯、堡、寨”等。人们在这些地理形态各异的空间上冠上姓氏,就形成了具有独特地域社会标识的村落社会,将村落社会彼此区分开来。费正清(1999)对中国村落进行了细致刻画,指出“村子通常由一群家庭和家族单位(各个世系)组成,他们世代相传,永久居住在那里,靠耕种某些祖传土地为生”。费孝通(2008)则认为“血缘和地缘的合一是社区的原始状态”,“生于斯,死于斯”把人和地的因缘固定了。当然,受制于生产力和生产工具的影响,农户在长久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会形成共同的社会关系网络、共同的利益以及共同的文化和惯习。当然,在国家建构的“乡里制度”之下,村落农户彼此之间还因共同的地缘关系而负有共同的政治责任关系,形成了支撑国家政权的基础性政治责任共同体。“凡是在人以有机的方式由他们的意志相互结合和相互肯定的地方,总是有这种方式的或那种方式的共同体”(滕尼斯,1999)。胡彬彬(2021)从历史的角度指出,村落的宗族化发展、村民互助体系的形成、村民信仰的同质化、村落治理的乡约化四个内在的历史文化结构特点决定了传统中国村落的共同体性质。张思(2005)基于农民生产中的结合行为,认为“一个时代的村民结合的基本形态反映着该时代村落共同体乃至农村社会的性质”,华北农村的农民为了某种共同的目的而结成的协同、互助、合作关系,反映在生产劳动、自治防卫、精神需求、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并通过共同的行动和行为表现出来,充分说明了近代华北农村具有共同体的性质。总之,村落社会是一个建立在共同血缘关系、共同地缘关系、共同利益关系、共同文化关系和共同政治关系基础之上的共同体。只是在中国不同地域的乡村社会,这些共同性关系会在血缘关系、地缘关系、利益关系等的联结程度和表现形式上存在差异,但这并不否认传统中国村落社会的共同体性质。
村落共同体是一个有机体,但这个有机体并不是完全封闭的、私密的和内向性的。村落共同体内部的成员是一个个家户。家户是独立的生活单元、产权单元、生产单元、消费单元、社会交往单元和政治责任单元,是村落社会的细胞,既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性,也具有一定的流动性。这就决定了村落共同体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一定的开放性、流动性和包容性。费正清(1999)谈道:“在正常情况下,农民生活并不限制在一个村子里,而是展开在形成一个集市地区的一大批村子里。”滕尼斯(1999)也并不否认共同体内部的矛盾关系,“在共同体里,尽管有种种的分离,仍然保持着结合;在社会里,尽管有种种的结合,仍然保持着分离”。在村落社会内部,家户单元在土地财产数量、本姓氏家族成员数量、文化或功名、家庭男丁人口数量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村落社会结构并不是水平结构,而是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分化、分离甚至是矛盾和冲突。但是,在延续千年的传统农业社会历史长河中,村落社会一直保持着稳定性和整体性,村落社会成员之间一直存在着有机的结合关系。那么问题是,这样一个内部存在着分离、对立和矛盾的村落共同体是如何形成的,又是如何建构起来的呢?费孝通在《江村经济》中对村庄社会进行了界定,认为村庄是一个社区,其特征是,农户聚集在一个紧凑的居住区内,与其他相似的单位隔开相当一段距离,它是一个由各种形式的社会活动组成的群体,具有其特定的名称,而且是一个为人们所公认的事实上的社会单位(费孝通,2012)。村庄具有人群共同生活的特质。费孝通在《乡土中国》里区分了两种不同性质的基层社会:一种是并没有具体目的,只是因为在一起生长而发生的社会,是建立在“有机的团结”基础上的礼俗社会;另一种是为了要完成一件任务而结合的社会,是建立在“机械的团结”基础上的法理社会(费孝通,2008)。中国的村落社会便属于前者,村落社会成员彼此熟知、相互信任,并默认一致遵守在共同的、长久的农耕社会基础上形成的礼俗。村落共同体建立在共同的礼俗文化基础之上。在传统村落,“中央所派遣的官员到知县为止,不再下去了”(费孝通,2021),自上而下的政治权力轨道并不对村落社会秩序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维系村落社会秩序并满足共同需求的是自下而上的地方自治,其中最为关键的群体便是绅士。“一个绅士,他领导推行地方的自治公务,只要他不利用特权,侵夺公产,而真能用之于公,做些有益地方的工作,他就可以获得公正绅士的美名,得到农民的赞仰与拥护”(胡庆钧,2014)。换句话说,拥有地方权威的村落绅士在村落共同体的延续与建构中具有重要作用。韦伯从社会行动和社会关系的维度来理解共同体。他认为,村庄由彼此相邻的家族群体组成,是一种典型的邻里形式。“邻里是地方共同体(Gemeinde)的天然基础”(韦伯,2009)。村庄之所以是共同体,是因为村庄内部比邻而居的邻里之间存在着广泛的睦邻关系。这种关系不受社会地位的限制。邻里之间的相互依靠、相互帮助体现为一种普遍性的博爱关系,进而在村庄内部形成一种紧密的社会关系联结。韦伯在《中国的宗教:儒教与道教》一书中,对中国的村落进行了深入解读,指出中国的村落建立在氏族组织的基础之上,受到皇权和官方行政的影响很小,通过自身的组织来运转(韦伯,2010)。他指出,“村落无论在法律上或事实上都具有地方自治团体(Kommunalkorper)的行动能力”。因此,村落社会是一个内在性整体,具有共同体的属性,但这种内部整体性是基于自治,而非天然因素。在日本的村落共同体学派中,一部分学者在探讨“中国华北是否存在村落共同体”这一议题时持肯定的态度。例如,清水盛光(1951)基于中国华北地区农村的村民在农耕生产和农耕生活中的通力合作、相互援助、互助合作等行为现象,指出这些行为所形成的共同关系促使了村民的结合。平野义太郎(1945)则基于中国华北地区农村的村民共同举行的“集会、治安、防卫、祭祀、祈雨、婚葬”等集团性活动的存在性,认定了华北村落存在共同体。也就是说,村民之间的互助性和合作性行为是村落共同体形成的主要因素。村落共同体建立在特定的生产性合作和生活性互助的基础之上。以中国东南宗族性村落研究见长的华南学派探究了宗族性村落社会的血缘共同体性质。例如,弗里德曼(2000)认为,氏族通常只是村落的一个部分,但是,在福建和广东两省,宗族和村落明显重叠在一起,形成了地域性的血缘宗族组织。血缘寓于地缘之中,二者合而为一,成为村落人群结合的共同纽带。葛学溥(2011)通过对广东凤凰村的研究指出,虽然村落成员存在流动和迁移,“但仍有两条纽带把个人同凤凰村社区的成员资格联系在一起”,“甚至当由于当地范围内的不足增加,向外扩展成为个人成就和表现机会时,社区通过其家族主义的组织机体,以血缘和地缘为纽带来维持村落的统一”。共同血缘关系基础上的共同地缘关系是宗族性村落共同体形成的基础。在这一基础上,村落社会既是一个紧密的血缘社会,也是一个内聚的地缘社会,由此型构了一个血缘共同体与地缘共同体复合叠加的村落共同体。可以看到,关于村落共同体的经典理论,要么着重于论述村落共同体成员的社会结合载体或条件,要么着重于从现实中寻找村落共同体的共同纽带或共同要素,都未能深入村落共同体内部去探讨村落共同体形成的要素,以及维系其存续的机制。建立在一家一户基础之上的乡里社会,形成了具有强烈分散性的小农经济社会形态。毛泽东对中国村落社会性质的认识极为深刻,他指出,“在农民群众方面,几千年来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①。家户单元的个体性形塑了村落社会内部的分散性。村落社会的分散性不仅会生成村落社会成员之间的相对分离性,而且会降低和抑制村落社会成员之间的团结性。但是,从整体来看,这样的村落社会自秦汉到近代,一直延续了千年,并且没有发生太大的结构性变革,甚至成为上层皇权统治的基础。有学者指出,从历史发展的逻辑来看,中国村落共同体的性质,在先秦就初步形成,唐宋以来直至明清,不断完善、越发紧密(胡彬彬,2021)。可见,中国村落的共同体性质具有深厚的历史根基。徐勇(2024a)对“传统中国是否存在村落共同体”这一经典命题进行了深刻反思,并指出:“中国的村落社会形态及其共同体的形式具有丰富性、进化性和非均衡性的特点。社会分化程度愈低,共同体的自然属性愈高;社会分化程度愈高,共同体的人为构建属性愈强。”这一论断不仅承认了中国村落共同体的客观存在性和区域差异性,也强调了村落共同体具有人为建构性。那么,建立在分散的家户单元基础之上的村落社会是如何维系的?村落社会共同体的建构机制又是什么?要回答这一问题,就必须深入村落共同体内部去探究村落共同体建构的内在机制。这是因为,无论是作为实体概念的共同体,还是作为关系概念的共同体,都是一个有机体,而有机体能够保持共同性、整体性和稳定性,主要依赖于其内部要素的作用,而非外部因素。鉴于此,本文提出从村落共同体建构的内部视角进行分析。内部视角指的是进入村落共同体的内部,将其视为一个整体,在把握个体与个体之间共同性关系的基础上,分析个体与整体之间的依存依赖关系和共生共存关系,从而系统地把握村落共同体建构的核心要素。具体而言,本文旨在分析分散化、个体化和多样化的村落社会成员如何在满足共同需求、解决共同矛盾和冲突的基础上,将分散分化的村落社会群体联结为一个相对稳定的整体,即具有若干共同性的共同体关系状态。
三、村落共同体的特质与乡贤类型
村落共同体的形成基础是以村落、聚落为基本地域单位的生活性社区。村落社会的基本细胞是家户,家户是行动主体,是村落社会的行动单位。从外部来看,村落社会具有地域属性、社会属性和生活属性。村落社会既是家户群的经济生产空间,也是家户群的生活空间和社会交往空间。从内部来看,①毛泽东,1991:《毛泽东选集》第3 卷,北京:人民出版社,第931 页。村落社会具有社会结构上的分化性和社会生活上的共同性,二者并存,共同形塑了一个个体与整体兼具、分化与共融并存的村落共同体形态。从传统中国的村落社会结构来看,村落社会具有一定程度的分化性。家户是村落社会的基本单元,但家户不是均质的,也不是同质的,而是具有异质性的。一方面,由于家户土地占有量的不同,村落社会成员既包括拥有土地的地主、富农或自耕农,也包括不拥有土地、以土地租佃为生的佃户。土地占有量的不同导致家户财富和地位的差异,进一步催生村落社会内部成员之间的经济分化。另一方面,家户人口数量的多少、在同姓宗族中的血缘等级差异、家户男丁人口数量的多少,以及能否通过读书获得文化名望、国家功名或政治权力等因素,导致村落社会内部成员之间存在社会地位的分化。经济分化与社会地位分化在村落社会中往往是交织在一起的。虽然传统农业社会的分化不像建立在个体化、市场化基础上的现代社会所塑造的分化那么严重、那么复杂,但是如果作一个简单划分,村落社会的分化性使得村落社会内部存在两大阶层:一个是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资源较为丰富的村落精英阶层;另一个是与之相对的缺乏这些资源的普通民众阶层,即乡民。萧公权在《中国乡村:19 世纪的帝国控制》中指出,“从社会上来说,一个乡村的居民通常分为两大群体,即‘绅’和‘民’;从经济上来说,可以划分为富有的地主和贫穷的佃农,这条线虽然变动,但很清楚”(萧公权,2020)。杨懋春在《一个中国村庄:山东台头》中指出,村庄领导可分成官方和非官方两种(杨懋春,2012)。村庄领导通常与年龄、财富、学识等因素相关。因此,村落精英与普通农户是村落社会的两大主要阶层,尽管他们共同生活在同一个村落场域,但相对于普通农户而言,村落精英不仅具有本村村民身份,还具有权威身份,是乡里社会的公共权威,受到普通农户的普遍认可和尊重。部分村落精英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公共意识和道德责任感,在村落社会公共事务和日常生活中发挥着重要领导作用,成为村落社会的“乡贤”。明代学者蒋冕把“乡贤”理解为乡里社会的贤者,即“生于其乡而众共称贤,是之谓‘乡贤’”①;明朝嘉靖十三年(1534),官方将“乡贤”定义为“生于其地而有德业学行传于世者”②。乡贤是指以乡缘关系认同为纽带的“本土本乡贤达人士”(姜方炳,2021)。德才兼备且惠及乡里是人们对乡贤最朴素的理解(徐祖澜,2024)。乡贤既是在地性的主体,也更重在“贤”,是内生于村落社会或更广阔意义上(乡村社会)的权威,在乡村社会拥有较多的社会权力或较高的社会威望,是村落或乡村社会秩序的领导者和主导者。这里的“在地性”是指一定乡村地域范围内的“在地性”。中国传统村落是一个完整的地域社会单位,但彼此之间不是完全隔离的,而是存在血缘、地缘和文化上的若干联系。即使个别村落由于人口规模、地域条件和土地等因素的限制,缺少“在村落性”的乡贤,邻近村落中的乡贤也可能对本村产生影响,成为村落社会中的权威人物,发挥重要作用。具体而言,根据“深度中国农村调查资料”,村落社会的乡贤可分为四种类型。一是经济型乡贤,主要是指村落社会中那些具有较多土地资源并具有较高社会威望的地主,或者在村里从事农业产业经①〔明〕蒋冕著,2001:《湘皋集》,唐振真、蒋钦挥、唐志敬点校,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第206 页。②〔明〕俞汝楫编,1935:《四库全书珍本初集》卷85(下)《礼部志稿》(二),上海:商务印书馆,第28 页。营的“老板”。例如,在湖北余村,村中开纸厂的“老板”彭则夫因威望高而被村民称为“则夫先生”。二是权力型乡贤,主要是指村落社会中具有正式国家权力并具有较高权威的人,如村长①、保长、甲长等。三是文化型乡贤,主要是指村落社会中具有较高文化权威的读书人或有功名的人,如乡绅、教师、私塾先生、中人、写约人、保人、代笔人等。四是道德型乡贤,主要是指村落社会中具有较高血缘权威或道德权威的人,如“知客先生”、族长、族贤、房长、长者或长老(“老辈子”)、绅粮、袍哥大爷、“在讲的”、“问事人”、“会首”、“大乡贤”、“大头首”等。乡贤的具体分类如表1所示。权威总是与权力相伴相生。拥有权威的人,往往也会产生相应的权力,因此,乡贤也是村落社会中的权力主体。从传统中国村落社会的生活角度来看,村落社会具有内在的共同性。“任何一个社会都有许多公共事务需要有人去组织实施”(王晓毅,1993)。在同一个村落地域空间内,包括乡贤群体和普通农户在内的所有农户共同生活,既有共同遵守和默认一致的习俗和惯习,也在日常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中产生共同的利益需求。韦伯(2010)认为,中国村落里的所有种种农民生活,绝不可将之想象成一和谐的、家父长式的田园牧歌。费孝通(2012)则认为,人们住在一起,或相互为邻这个事实,产生了对政治、经济、宗教及娱乐等各种组织的需要。根据“深度中国农村调查资料”,在传统中国的村落社会中,一家一户虽然独立自主,但并不能完全自给自足,彼此之间存在着若干共同性的需求,如堰塘、水坝、水塘、灌溉沟渠等水利设施的修建与维护,桥、路、渡船、庙宇等公共基础设施的修建与管理,村落安全防卫设施及组织的建设与运行,教育供给、孤寡贫困群体的救助、灾害救济、婚丧互助、节庆文化活动组织、祭祀活动等社会文化需求。这些需求与家户的经济地位、社会地位无关,是村落社会成员的共同性需求,也是共同利益的体现。即使是拥有较多经济、社会、权力和文化资源的乡贤群体,也同样面临这些需求,他们单靠自身力量也无法完全满足,必须依赖于更大范围的家户联合行动。“家户制具有二元性、混合性,更强调个体性(非西方意义的自然人个体,而是家户个体)和个体之于整体的相对独立性、差异性”(徐勇,2013)。进一步,家户单位在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中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也意味着家户之间既存在利益的一致性,也存在利益的对立性。这种对立性意味着村落社会成员之间可能会产生社会问题、社会矛盾或冲突,具体表现为土地租佃或买卖中的纠纷、用水与分水中的水利纠纷、市场纠纷、互助合作中的纠纷、邻里纠纷、地邻纠纷、分家或财产继承的纠纷、借贷纠纷以及社会交往中的矛盾等。这些矛盾或冲突涉及村落社会中的多个家庭单位,甚至会延伸至更大的家族单位。矛盾或冲突的存在对于村落社会具有一定的分解性,也会影响村落社会成员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只有有效化解矛盾或冲突,村落社会成员才能正常生活和生产。矛盾或冲突越多、越得不到解决,村落社会秩序就越混乱,进而削弱其稳定性和整体性。因此,秩序不仅是一种理想追求,更是一种现实需求。从这个意义上看,村落社会矛盾或冲突的化解也是一种共同性需求。每个村落社会成员都希望所生活的村落社会是一个有序的美好空间,而无序的村落社会定然不可能是人类社会的共同需要。无论是超越一家一户的解决力量的物质性需求,还是协调家户间关系的社会性需求,在村落社会场域,它们都构成了村落社会成员的共同性需求。当更多家户需要满足这些需求时,这种共同性需求便转化为一种规模性的共同性需求。在传统社会中,“皇权的官方行政只施行于都市地区和次都市地区”(韦伯,2010),国家只将收税和兵役的职能延伸至村落社会,而不直接对村落社会的共同性需求和公共秩序进行介入和干预。村落社会共同性需求的满足和公共秩序的维系并没有进入国家治理的议程,只有当这些需求或秩序问题对国家政权产生不利影响时,国家才会主动介入进行治理。因此,村落社会的共同性需求都需要依赖于村落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进而形成目标一致的共同行动,只有这样,才能满足共同性的需求、解决共同性的矛盾或冲突,使乡里社会处于大家都能正常生活和生产的有序状态。韦伯(2009)认为,在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中,像自然灾害、社会突变这种特殊情况下产生的大量特殊需求,都要依靠超出单个家族的社会行动去满足:邻里间的援助。村落社会的共同性需求和矛盾冲突化解属于内生性需求,仅凭一家一户的力量是很难得到满足和解决的。只有通过有效的社会行动将乡里社会成员联结为一个整体,并依靠整体的力量或共同的力量,才能解决矛盾或冲突、满足共同性需求,从而生成村落社会稳定的内生性秩序,将村落社会维系在一个适合生活或生产的美好空间。因此,拥有权威和权力的乡贤便成为满足村落社会成员共同性需求、解决矛盾或冲突的内生性力量,构成村落社会的治理主体。作为村落社会人群的组成部分,乡贤不仅享有权威身份,更具备社会职能。张仲礼(2008)认为,绅士作为一个居于领袖地位和享有各种特权的社会集团,也承担了若干社会职责。受儒家文化熏陶的乡贤,在解决共同性需求、化解矛盾或冲突中具有强烈的道德责任感。同时,乡贤的“在地性”也客观上决定了他们在满足共同性需求、化解矛盾或冲突方面的作用,是对有序乡里社会现实需求的回应。
四、乡贤治村与村落共同体的建构
治理是权力主体通过有效的手段和行为解决问题、满足需求、调解矛盾或冲突、调和乡里社会关系的一种政治行为。乡贤是乡里社会的内生性权威主体,也是内生性权力主体。他们是满足乡里社会成员的共同性需求、解决村落社会的矛盾或冲突的治理者。整合资源、共同行动、调和关系等是主要的治理方式,而乡贤之“贤”也正是在这一治理过程中得以体现和强化。温铁军(2000)指出,传统的“乡村自治”本质上是“乡绅自治”;秦晖(2014)提出了“国权不下县,县下唯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这说明,在传统乡村社会,具备儒家所说的“贤能道德”的乡绅构成了乡村自治的主体。换句话说,在国家不直接为村落社会提供公共品、国家法律悬浮于乡村社会之上而未能产生秩序的传统时期,乡贤治村是村落社会公共品供给和秩序维系的基础。那么,乡贤治理了什么?他们是怎么治的?这种治理又是如何形塑村落社会的完整性的?这是需要进一步回答和解释的问题,即需要进入村落共同体内部,探究其内在治理机制。根据“深度中国农村调查资料”,乡贤的村治功能主要体现为以下七个方面。第一,组织小型的基础性公共设施建设。费正清(1999)在用乡绅的社会职责来解释不到 2 万名的正式皇帝任命官员如何治理一个超过 4 亿人口的国家时,认为“士绅在每个乡里履行许多重要的社会职责。他们为诸如运河、堤堰、水坝、道路、桥梁、渡船之类的灌溉和交通设施进行筹款和主持修建”。帝制皇权政府是一个悬浮于村落社会之上的权力组织,只负责大型基础公共设施建设,如大型水利工程、桥梁建设等。村落社会作为人群具体生活的场域,与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小型基础设施建设通常无法依赖国家供给,而是以自治方式进行。通常由乡贤提出议题,动员村落社会的富裕农户捐款捐物,并组织普通乡民投工投劳,共同建设灌溉水渠、堰坝、桥梁、道路、渡口或渡船等,以满足村民的共同需求。第二,兴办乡村教育,组织村落文化活动。乡贤群体具有共同的文化身份,是村落社会中为数不多的读书人,是文化礼仪或伦理道德的象征。一方面,乡贤群体积极支持和维护儒家教育,通过捐资、筹资或自筹等方式在村中兴建教育机构,如私塾学校,并由村中的读书人或有功名的人担任教书先生;另一方面,春节、端午等重要节日的节庆、祭祖、庙会活动,以及干旱年份的祭神、祈雨等文化仪式,属于村落社会的公共文化活动,是村落社会成员的共同性精神生活需求,通常由村中的乡贤负责主持,并组织临时性执行团队负责具体事务。此外,乡贤也会动员村中的互助合作性文化组织,让他们自发组织并负责相关事务。在这些文化活动中,乡贤始终是主要组织者,活动经费通常由包括乡贤在内的乡民共同出资,或通过有偿服务方式筹集。第三,组织防卫力量,满足乡村安全需求。拥有暴力机器的国家安全力量并未延伸到村落社会,悬浮于其之上的郡县政权组织很难顾及村落社会的安全防卫。因此,村落社会的安全防卫只能依赖自身力量。村落社会的安全需求主要体现在村落防卫和庄稼保护两个方面。对于前者,通常由乡贤群体负责动员村中农户,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制定相应规则,并按照“有钱出钱、有力出力”等相对公平的方式筹集资金,组织劳力修建寨墙、寨海子等防卫设施。同时,乡贤还负责组建“红枪会”“保安会”等自卫组织,开展夜间巡逻,以满足村落社会成员共同的安全需求。对于后者,村民通常依据地邻关系自发成立“看青会”“青苗会”等合作组织,但当组织规模扩大,涉及全村人的经济利益时,庄稼保护的组织和领导通常由具有高度利益关联的乡贤承担,他们不仅负责统筹协调,也要调解与生产相关的矛盾纠纷。这些乡贤往往拥有大量土地,因此保护庄稼不仅是他们的直接利益所在,也关乎整个村落所有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第四,救助孤寡贫弱,救济村落社会成员。村落共同体存在的基础之一是“村落作为社区对于社区内成员有保护、保障功能,对社区外成员则具有排斥功能”(毛丹,2000)。村落对社区成员的救济保障功能主要落在乡贤的身上。一方面,在族长、村长等乡贤的推动下,村落社会通常会设立各种名目的公田,如养老田、祠堂田、书田、义田等,并利用公田的租金对村里的孤寡老人、贫困读书人、贫弱寡妇等进行生活救济,使他们能够正常生活,确保孤寡老人去世后得到妥善安葬。另一方面,对于村中的孤寡贫弱成员,乡贤通常会带头捐资捐物,并说服村里的富裕农户一起参与进来,以自愿的方式捐粮捐物,帮助有困难的村落社会成员。在旱灾、虫灾、水灾等灾害年份,乡贤往往会积极带头组织富裕农户捐粮捐物,施粥、施种,以保障乡邻生存和正常耕种;同时,他们也会积极与县政府沟通,争取更多的救助物资和政府捐款,以缓解村落社会的生存压力。第五,化解乡邻矛盾冲突,调和村落社会关系。费正清(1999)认为,在传统中国,“民间纠纷常常通过各种非正式的渠道来解决”,“邻居间的争吵,可由村长、乡邻友好或士绅来调解”。包括族长、村长、士绅等在内的乡贤群体是村落社会矛盾纠纷调解的重要主体。他们或以主动、或以被动的方式介入矛盾纠纷的场域,凭借乡民普遍认可和遵守的族规、村规以及惯习,通过协商、说服、讲道理等方式,促成彼此接受的解决方案,将社会关系维系在正常值。“儒教型”乡村精英主要采取教化乡民、处理公共事务、主持公道、募集善款等方式维持乡村社会的传统自治秩序(刘开君,2023)。乡贤在化解乡邻之间的矛盾或冲突时,无法依赖暴力手段,而是基于村落社会默认的公理来调和村落社会关系,由此也形成了丰富多样的矛盾冲突化解机制,如“断道理”“说公”“话公”等。第六,担任各类经纪,供给权威资源。乡贤群体的一个共同特点是因读书或取得功名而成为村落社会的文化精英。相较于普通乡民,文化精英在村落社会中天然地对文字语言具有权威感和话语权。“口说无凭,字据为证”是乡民普遍尊奉的行为取向,尤其在经济生活中体现得更为深刻。人们根据人际关系的亲近程度邀请乡贤在土地买卖、土地租佃、分家继承、市场交易、婚丧嫁娶等活动中充当主持人、中间人、介绍人、担保人、写约人、代笔人等,以乡贤的权威赋予经济社会行为合理性与正当性。在村落社会,没有乡贤见证的经济社会行为,没有乡贤执笔的契约,似乎很难被信任和认可。各类乡贤的权威资源既确保了村落经济社会生活的活力与秩序,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行为当事人能够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第七,制定和执行村规民约,维系共同认同的规则。传统社会中,与“皇权不下县”相对应的是“国法不下乡”,国家法律只是作为一种制度外壳将乡村社会包裹起来,却未能深入延伸到乡村社会内部(徐勇,2008)。在村落社会,无论是公共活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还是矛盾冲突的调解,乡贤的个人权威只是其能够成为治理主体的基础要素,更关键的是,他们在整个过程中都是凭借村落社会成员共同认同的村规民约,而非个人偏好。乡贤是村规民约的维护者和实践者,将村规民约的价值性权威转换为实践性权威,从而实现约束人们行为规范的目的。同时,乡贤也主导着新的规则的生产。在特定的公共活动中,乡贤根据治理的需要和乡民参与需要,制定乡民同意和认同的新规则。例如,在河南蔡村,乡贤在组建村庄防卫巡逻队时,为了保证参与的公平性,就制定了这样的规则:“出粮10 担之户,不出丁巡寨。出粮 10 担以内之户,户均一丁。不出粮者,户均两丁。”①相较于正式的法①来自笔者2016 年在河南蔡村开展村庄历史形态调研时村中一位老人的讲述。律制度,村落社会的规则带有很强的功能性和适应性,能够根据治理需要随时调整,满足了特定治理情境的秩序需求,也逐渐丰富了村落社会的治理规则体系。综上所述,在传统社会,乡贤是村落社会中的权威主体,构成村落社会治理的主体。乡贤的村治行为不仅为村落社会成员带来了公共生活福祉,而且在维系和稳定村落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传统村落社会并非一个高度分工的社会,因此,在七大类型的治理内容中,经济型、权力型、文化型和道德型乡贤都在不同程度上发挥治理功能。由于权威基础不同,不同类型的乡贤在村治中的作用也存在一定的差异:经济型乡贤侧重于资源整合,权力型乡贤强调与国家政权的互动,文化型乡贤更注重文化认同与教育,道德型乡贤则致力于维护乡土社会的伦理秩序。多元化的乡贤群体有效满足了乡村社会在公共事务自我治理方面的多样化需求。唯有“贤”,方能治。从“治”的意义上看,村落秩序的维护与发展是多元乡贤群体的共同目标。“共同体”是一种社会存在形式,体现了一种社会的质的规定性,即“共同性”,强调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依存与共同发展,与分散性、孤立性和差异性相对应(徐勇和李华胤,2024)。乡贤治村不仅维系了村落社会的整体性,削弱了村落社会内部的分散与对立,还通过基于共同需要的治理行动,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内部共同性,构成村落共同体建构的核心机制。村庄社会关联与村庄秩序之间显然存在相互依存的关系(贺雪峰,2013)。乡贤治理村落社会的关键就在于不断地建构和强化村庄社会关联,以“治”来稳定和发展“秩”。同时,乡贤的权威也在治理实践中得到具体体现和强化,并进一步增强了村落社会成员对乡贤治村的依赖感。乡贤治村实现了村落共同体的建构,其具体机制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基于治理的共同利益联结机制。乡贤治村的核心在于实现并强化村落社会成员之间的共同利益联结。利益是共同体成员建构共同性的基础要素。费孝通(2012)认为,若干“家”联合在一起,形成了较大的地域群体,而大群体的形成取决于居住在一个较广区域里的人的共同利益。在村落社会中,凡是超出家户单元自给自足能力的需求,通常涉及所有村民的共同利益,而这些需求的满足必须依赖于超越家户单元的村落社会单元或家族单元。为了实现共同利益,村落社会设置了大量的“公共土地”,这不仅构成了村落社会的共同经济基础,也实现了“以经营土地帮扶困难乡民”和“以土地租金进行社会救助”的双重功能。乡贤拥有“公共土地”的管理权与支配权,其权力行使的目标是增进村落社会的公共福祉。对于那些没有“公共土地”支撑的共同利益需求,乡贤则通过个人捐助、筹资筹劳等治理机制予以解决。乡贤具有很强的共同体责任感,其治村行为不是为满足个人利益需求的个体行为,而是指向村落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基于共同利益的治理机制构成乡贤治村并建构村落共同体的基础。二是基于乡贤动员的共同行动机制。乡贤的治村行为具有公共行动性,是一种基于共同参与的协作性治理。乡村精英在“生于斯、长于斯”的乡村社会结构孕育下,对村落共同体图存发展产生了道义责任(曹阳和赵旭东,2024)。在人类的天性中,生来就具有合群以及互相帮助和支援的需要(克鲁泡特金,1963)。在日常生产或生活中,村落社会的邻里或地邻之间可能会形成简单的互助合作,但当面对复杂性、规模性的共同利益需求时,仅靠自发合作难以形成有组织的公共治理行动。乡贤治村行为虽由乡贤主导和推进,但并非单一的“个体治理”,往往需要组织动员村落社会的共同利益关联者参与其中,形成乡贤主导的集体行动。具有公共性的集体行动是共同的利益关系、共同的意识塑造、共同的规则认同、共同的目标达成的载体。乡贤在治村的过程中将村落社会成员组织动员起来,围绕共同的利益需求形成共同的治理行动,在村落社会成员之间建立了紧密的共同行动关系,强化了村落社会成员个体对于村落社会整体的依赖感和认同感。个体对于共同体整体的依赖,是共同体建构的关键机制。乡贤治村通过有效的治理行动不断强化这一内在依赖感,并且这种依赖并非强制,而是基于村落成员的自愿选择与共同参与。三是乡贤治村的分工协作机制。乡贤的治村行为具有一定的分工性。在“乡绅治村”的既定理论框架下,乡贤作为治理主体是一个抽象概念,其具象则是一个个具体的乡贤。村落权威基础要素的多样性决定了乡贤的具体性和多元化。关系是理解中国社会的基础变量,也是社会运行的重要机制。关系也决定着行为。人际关系的亲疏性和权威匹配性为乡贤治理村落社会提供了参照变量。哪一位乡贤治理哪一类事务,似乎在村落社会存在着默认一致的分工。经济型乡贤、权力型乡贤、文化型乡贤和道德型乡贤作为治理主体,对村落社会事务治理实现了主体全覆盖。任何需要自治的乡村事务,几乎都能在村落社会中找到一位与之相匹配的乡贤。马克思曾深入分析社会有机体的内部分工规则体系,认为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其分工遵循一定的规则,而这些规则的形成来源于物质生产条件①。同样,在传统中国村落社会内部,乡贤治村的分工也并非随意确立,而是源于村落社会内部的默会认同与惯习。这种治理模式的形成,根源于国家不直接治理村落的历史条件,同时也反映了乡民对秩序和稳定生活的内在需求。这种治理分工,不仅有效维系了村落社会的生存和生活,而且塑造一种无形但有序的权力结构和权力行使秩序,进而确保村落社会的内部秩序维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四是整体性社会关系的维系机制。共同体既包括“原始共同态”及其历史背景,也在更广阔的意义上囊括“共同组织”之整体(大塚久雄,2024)。从广义上讲,共同体是一种被某种机制组织起来的整体性状态,既要组织事物,也要组织关系。整合和调和是组织关系的主要方式。作为一个整体,共同体并不排斥内部的分化和分层,但共同体内部的矛盾和冲突是削弱和消解共同体成员之间共同关系联结的主要因素。共同体之所以能够形成并维系,在于其内部能够生长出抑制分化、缓解矛盾和化解冲突的治理机制。在治理资源有限的村落社会,社会关系资源是乡贤治村的重要资源。在公共基础设施供给中,乡贤通过调动社会关系资源,将有限的治理资源相对集中,以公共建设为载体整合分散的社会关系,使村落社会中个体性、分散性的社会关系网络转变为公共性、整体性的社会关系网络。在矛盾冲突的化解中,乡贤充当村落社会关系的调和者,通过柔性治理方式维系和谐良性的村落社会关系网络,有效抑制内部的分裂、对立甚至斗争,从而塑造村落社会的稳定性关系结构。乡贤的治理行为具有社会关系的调和性,实现了“事治”与“关系治”的有机统一。五是基于共同价值认同的规则机制。乡贤的治村行为基于共同认同的规则体系。村落社会成员在长久的共同生活和生产中所形成的大家共同认同和遵守的惯习、村规族约与伦理道德等,是村落社会的公约,也是乡贤治村的基本依循。乡贤治村基于内生性的规则体系,人们也基于对规则和权威的双重认同而认可乡贤治村的行为结果。“良善”的乡贤治村不仅使内生性规则获得了生命力,而且会进一步强化规则的共同认同度和作用力。反之,违背村落社会公约的治理,不仅得不到村落社会成员的认可和接受,还会削弱村落社会对内生性规则和乡贤权威的认同度。秩序始于规则。作为村落社会内生性规则的维护者和实践者,乡贤通过对规则的公平性使用增强村落社会成员对共同规则的认同度,实现依规治村、以规服人、以规化人,从而维系村落社会内部的整体性秩序。
五、结论与讨论
(一)研究结论
传统中国村落共同体长期以来是学术界讨论的议题,众说纷纭。与此同时,在当下“共同体”日益成为政治话语的时代背景下,“社会治理共同体”逐渐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热门议题。理解共同体的理论本质,是探讨这些议题的前提。进一步说,深入认识和理解传统中国村落共同体,并建构中国本土化的村落共同体理论话语,是建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支撑。历史上,中国作为农业社会,其基本地域单元是村落。然而,中国的村落不仅是一个地域概念,也不仅是国家基层行政单元,更是一个有机的社会,体现为共同体形态。那么,这样的村落共同体是如何建构的,便需要在理论上进一步思考。与原始的共同体不同,村落共同体的形成是社会人群的生产、生活和社会互动的结果。要理解这样的共同体建构机制,就要深入共同体的内部,剖析村落社会的内在运作逻辑。本文基于“深度中国农村调查资料”,从内部视角切入,通过分析村落社会的内部特征、内部结构和内部秩序,揭示乡贤治村是传统中国村落共同体建构的内在核心机制。村落共同体是建立在村落地域社会基础之上的共同体。村落社会作为一个社会实体,是一个具体的社会。这个社会集合了特定村落地理空间内的生活、生产、社会交往及其社会关系。共同体本质上是一个关系性概念,体现为一种紧密而相互依存的社会关系状态。在结构上,村落社会以家户制为基本组织单位,家户是村落社会的基本生活单元、生产单元、消费单元、社会交往单元和政治单元。然而,家户的自主性与独立性带来了家户间关系的家户主义倾向,使其呈现较强的个体主义和理性主义色彩,导致村落社会的分散、分化,甚至对立和冲突。在这样一个村落社会基础上,村落共同体不可能自然而然地形成,而是需要人为建构。相较于自然形成的原始共同体,建构性共同体的核心在于通过治理,将分散的个体整合为一个具有共同性的整体。共同体的建构过程,本质上是一个治理过程。只有通过治理,才能形成稳定的共同体(徐勇,2024b)。村落共同体的建构基于有效的治理。乡贤作为村落社会的成员,因其拥有土地、知识或社会威望,成为村落社会的权威主体,并由此获得治理权力。同时,乡贤的内生性权威赋予其治理村落社会的正当性。因此,乡贤是村落共同体建构的重要主体,乡贤治村构成村落共同体建构的核心机制。乡贤治村的核心在于整合村落社会资源,满足村民的共同需求,化解成员间的矛盾冲突,从而维系村落社会的整体性,使其既能维持生存与生活,又能保持秩序稳定。乡贤治村越是趋向于良善和有效,村落共同体就越坚固和稳定。当乡贤治村失效,甚至完全无效时,村落共同体便容易趋于解体和解散。杜赞奇(2003)用保护型经纪和营利性经纪的概念来分析乡村社会秩序,认为近代华北地区的村庄存在保护型经纪。在这一种类型中,村社自愿组织起来负责征收赋税并完成国家指派的其他任务,其目的不是为了营利,而是保护社区利益。这也说明,村落社会中乡绅一类的主体在保护村落社会利益、治理村落社会中,只有形成保护型经纪,才能维持村落社会的完整性和有序性。当然,治理需要组织支撑。以乡贤为权力主体的村落社会治理组织越完善,乡贤治村越体系化、规则化和制度化,越能形成以整个村落社会单位为治理单元的治理,进而也就越能形成更紧密的村落共同体。宗族组织是一个以自然的血缘关系为纽带的血缘共同体。即便如此,血缘关系的稳固并不足以自然形成秩序,仍需通过治理来实现整体性秩序。中国华南区域在血缘宗族基础上建构的村落共同体,之所以比长江区域、黄河区域的村落共同体更为团结和紧密,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形成了以族长治村为核心的治理组织和治理架构。回到理论上看,“共同体”是一个源自西方的概念,日本学者在此基础上发展了“村落共同体”概念和理论,并基于对日本村落共同体的考察,建构了日本村落共同体的理论认识体系。然而,简单地将这一理论套用于中国村落社会,必然会导致认知偏差和事实错位。中国村落具有自己独特的历史、制度和文化,因此,要真正认识和理解中国的村落共同体,就必须立足于中国村落社会,深入其内部。只有这样,才能建构出中国本土的村落共同体理论体系。本文提出村落共同体的内部视角以及乡贤治村的核心建构机制,目的就在于回归中国村落社会的历史事实,并在此基础上,建构中国村落共同体理论的认识论和话语体系。当然,中国本土的村落共同体理论体系仍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和拓展。
(二)乡贤治村与村落共同体建构的当代意义
如果说传统中国的村落共同体建构主要依赖于村落社会自身的力量,而这一力量主要来自村落社会内部的乡贤群体及其主导的农民行动,那么 1949 年之后,国家权力向乡村社会的渗透与延伸使得国家成为村落共同体建构的主要力量。由于不同时期国家建设目标的差异,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村落共同体形态也呈现不同的样态。在人民公社时期,乡村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政社合一体制,通过集体化改造,使村落社会国家化,并将其整合进更大的政治共同体体系;改革开放后,随着国家权力的收缩,村落的自主性逐步增强,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村民自治的推行,使村落社会在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逐步转变为自治共同体。当然,受到改革开放后快速的市场化进程冲击,村落社会自身也在发生着急剧变化。原子化、个体化、流动化和利益化是村落社会内部变化的一般性特征,而且这一变化仍在持续,尚未完成中国城乡社会现代化转型的过程。随着这一转型的推进,村落共同体的内部建构力量和社会联结关系日渐弱化,共同体形态趋于松散甚至解体。然而,回到实践上看,在中国绝大多数地方,村落社会不仅仍然是农民的社会生活单位,而且构成国家治理的基础末梢。从国家和社会的双重意义来看,村落共同体仍具有多重价值。在社会层面,具有共同体属性的村落社会建构,不仅能够在个体化的社会关系基础之上重建具有公共性和共同性的社会关系,还可以使村落社会成为农民群众实现美好生活的基本单元。而在国家治理层面,村落共同体可以作为国家治理乡村社会的基点,为国家整体性秩序提供基础秩序支撑。有学者指出,作为共同体意义上的村落社会,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应当被重构,而非终结(李飞和杜云素,2015)。从近些年国家建设乡村社会的政策演变来看,构建现代化的乡村社会始终是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到精准扶贫,再到乡村振兴和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建构,这些政策演变都说明,国家正在通过治理力量重构乡村社会,增强乡村社会的共同体属性需要注意的是,与传统时期依靠乡贤治村并形成较为封闭的村落共同体不同,当前要建设的村落共同体是一个现代共同体。具体而言,这样的共同体不仅为农民群体提供美好生活的社会空间,形成一个社会生活共同体,还能够有效融入国家治理体系,与国家治理形成良性互动,并提供基础秩序,成为治理共同体。在这个意义上,将村落社会重构为具有共同体属性的现代共同体,不仅需要国家力量的支持,也依赖于村落社会内部力量的推动,更需要这两者的共同建构。因此,乡贤作为村落社会内部具有一定资源、权威、道德、文化等优势要素的主体力量,在当前的现代村落共同体建设中具有重要现实意义。邓小平曾对历史上党的工作的开展与乡贤的关系作出精辟论述,指出:“在农村工作中,拒绝与开明士绅、知识分子合作。这些倾向都大大妨碍了党的任务的贯彻执行。”①这表明,具有才德、贤能、思想积极、公共性等要素的乡贤,对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农村建设事业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是可以利用起来的社会力量。乡贤治村是传统农业时代中国乡村社会治理的历史实践。文化是历史的积淀。乡贤治村的历史实践不断地汇聚成了以“见贤思齐、崇德向善、扶弱济困、诚信友爱、回报桑梓”等为核心的乡贤文化,这些内容已成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时代发展,乡贤在新时代乡村社会建设中仍然有着强烈的内在需求和深厚的社会基础,并具有了“新乡贤”这一新的时代界定和称谓。从传统到现代,乡贤的具体主体虽有所变化,但其背后的乡贤精神、乡贤文化、乡贤品质始终未变。这些品质具有历史穿透力和生长力,并在新时代的乡村振兴和乡村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展现出新的时代内涵和独特价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努力实现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使之与现实文化相融相通,共同服务以文化人的时代任务。”②乡贤是乡贤文化的主体,而乡贤治村则是乡贤文化的实践形式。传承乡贤文化就是要把乡贤文化中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社会主义文化相契合的文化精髓、治理思想、治理资源挖掘出来,并积极培育新乡贤群体,以新乡贤群体为主体,促进乡贤文化在乡村治理中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早在 2003 年,习近平总书记就提出“要善用乡贤,充分发挥在外地的浙江籍科技人员的作用”③。2017 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培育富有地方特色和时代精神的新乡贤文化,发挥其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④这说明,新乡贤在新时代乡村治理共同体建构中具有积极作用。浙江、湖北等地的农村在培育和发挥新乡贤作用、引导其参与乡村治理和乡村建设方面,已经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这些地方不仅建立了“乡贤理事会”“乡贤议事会”等乡贤组织,还逐步形成了包括组织章程和议事制度在内的制度化规则体系。新乡贤之所以能够在乡村社会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不仅因为激活了乡贤内在的公共精神和公共意识,更在于充分发挥了乡贤的治理功能。传统的乡贤治村更多地依赖于乡贤自身的公共意识和道德素养,呈现自发性和内生性的特点,具有一定的内在局限性,农民的积极性和主体性也不足;而新时代的新乡贤治村要在党的领导下,结合治理现代化的国家意志和美好生活共同体的社会需求,进行规划性的建构,呈现国家和社会的双重公共性。新乡贤是基层政府和党组织治理乡村、建设乡村的重要帮手,既是激活群众公共意识、引导群众积极参与治理的主体,也是与群众具有平等地位的共治主体。具体而言:在新时代的新征程上,可以结合乡村社会实际情况,在党的领导下,积极培育具有不同治理功能的新乡贤,并创新其参与乡村治理的机制,充分发挥新乡贤群体在小型基础设施建设、乡村基础教育建设、乡村文化活动组织、平安乡村建设、乡村低收入人群救助与帮扶、乡村矛盾纠纷化解、乡村发展资源输入、村规民约建设等方面的治理作用,让新乡贤在乡村治理中发挥凝聚人心、教化群众、淳化民风的积极作用,通过新乡贤的有效治村行动及其对乡村社会关系网络的维系,在乡村人群之间建立共同的利益联结、共同的规则、共同的认同、共同的目标和共同的行动。这种治理方式能够将被市场分化的“你、我、他”整合为具有共同性和整体性的“我们”,从而促进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这一新型乡村共同体的建构。当然,在实践中,也需要关注新乡贤治村可能带来的不利因素,如资源垄断、谋取私利等。在利用新乡贤治村推进乡村社会建设和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建构过程中,要加强对新乡贤的引导和督,注重在治理中实现新乡贤的贤能、贤德以及公共意识和公益精神等要素的创造性转化。同时,需要创新具有时代性和地方特色的新乡贤治村机制,使新乡贤成为国家治理乡村社会的积极力量。通过将新乡贤治村与社会主义文化相结合,可以生成新时代的新乡贤文化,在“尚德、尚贤”的社会风气中,引导基层群众树立公共意识和公共精神,提升公共道德素养。最终,新乡贤凭借贤德治村、公益治村,将成为乡村德治和自治的重要基础。
来源:中国农村观察2025年第三期